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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8〕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我市地震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号)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结合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救助相结合,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区县各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依靠科技、科学应对。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科技水平。
  (5)军地联动、快速高效。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驻津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县和委、办、局、直属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街道、乡镇抗震救灾指挥组构成。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指挥员组成
  发生一般或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时,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市长、天津警备区一名副司令员和市地震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组织受灾地区的抗震救灾行动。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天津警备区司令员、主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组织全市的抗震救灾行动。
  2.1.2 指挥部职责
  接受和传递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了解和掌握各区域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组织指挥各种抢救抢险抢修行动;计划安排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教育;执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办、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津警备区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赴津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办理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2)抢救抢险组。由天津警备区牵头,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驻津武警部队、驻津军事院校、医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在津的救援行动;组织驻津部队、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群众生活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区、县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4)地震监测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地震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提供灾区的气象信息;组织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5)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药集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6)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局牵头,市通信局、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中国铁通天津分公司、中国电信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卫通天津市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其对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
  (7)交通运输组。由市交委牵头,市交委、交通集团、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事局、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公交集团、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铁路集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被毁坏的铁路、港口、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灾民疏散。
  (8)水利安全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和河道、海挡受灾变形的治理;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源安全等问题。
  (9)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市台办、市广电局、市出版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0)基础设施抢修组。由市建委牵头,市建委、市经委、市市政公路局、市电力公司、建工集团、燃气集团、自来水集团、城建集团、住宅集团、市地铁总公司、津滨快速交通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道路、桥梁、轨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11)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经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天津保监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鉴定;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12)治安消防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武警天津总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13)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牵头,市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天津海关、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外宾、港澳贵宾和境外来津救援人员的接待;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
  2.1.4 指挥位置
  发生一般或较大地震灾害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位于市地震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并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位于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并在主要受灾区和重要部门设立分指挥所。市地震局在第一时间开通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与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保持实时联络畅通。
  当地震灾害影响室内指挥时,在银河广场开设临时应急指挥中心。
  2.1.5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抗震救灾办),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河西区友谊路19号),同时加挂天津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的牌子。市抗震救灾办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

  2.2 区、县和委、办、局、直属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区、县和委、办、局、直属单位成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接受与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地区、本系统的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3 街道、乡镇抗震救灾指挥组
  街道、乡镇成立抗震救灾指挥组。主要职责:接受与传递上级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深入居委会、村委会了解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社区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灾民,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 应急救援队伍

  为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紧急抗震救灾行动,全市统一组建10支共4万人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调动使用,各应急工作组具体组织指挥,主要用于重点方向、主要受灾区、危险目标及紧要时刻的应急救援。
  3.1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市地震局牵头组建,编制300人。由天津警备区直属分队、武警81师工兵营、市公安消防局特勤大队、武警医院和市地震局等单位编成。市地震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配备探测搜寻、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设备。主要负责灾区第一时间的人员搜索和营救。

  3.2 抢救抢险队
  天津警备区牵头组建,编制16000人。由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驻津武警部队、驻津军事院校、医院等单位编成。天津警备区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的人员营救、灾民转移和紧急抢险等任务。

  3.3 消防防化抢险队
  市公安局牵头组建,编制1500人。由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容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渤化集团等单位编成。市公安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国家重要财产。

  3.4 医疗救护队
  市卫生局牵头组建,编制1600人。由市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药集团等单位编成。市卫生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食品与药品监管等。

  3.5 通信抢修队
  市通信局牵头组建,编制600人。由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中国铁通天津分公司、中国电信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卫通天津市分公司等单位编成。市通信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3.6 工程抢险队
  市建委牵头组建,编制1万人(市政设施抢险4000人,公用设施抢险6000人)。由市市政公路局、建工集团、燃气集团、自来水集团、城建集团、住宅集团、市地铁总公司、津滨快速交通公司等单位编成。市建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道路、桥梁、轨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设施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3.7 电力抢险队
  市经委牵头组建,编制1000人。由市电力公司编成。市经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3.8 物资运输队
  市交委牵头组建,编制5000人。由交通集团、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事局、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交集团、天津铁路集团,以及各驻津的中央直属企业集团、重要民营企业等单位编成。市交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的铁路、港口、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和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伤员转运、灾民疏散的运输保障。

  3.9 治安交管队
  市公安局牵头组建,编制2000人。由市公安系统编成。市公安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3.10 水利抢险队
  市水利局牵头组建,编制2000人。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单位编成。市水利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水库、河道、海挡等水利设施的抢修,保证城市饮用水源安全。

4 地震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的接收、检测、存储和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的级别
  破坏性地震(5级以上地震)发生前,依据可能发生地震的紧迫程度,地震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3级。
  Ⅲ级:对应全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指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指定区域可能发生某一震级的地震。
  Ⅱ级:对应地震短期预报,指3个月内在指定区域可能发生某一震级的地震。
  Ⅰ级:对应临震预报,指10日内在指定区域可能发生某一震级的地震。
  4.2.2 预警的发布
  全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发布;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市政府发布并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4.2.3 预警状态结束
  市地震局要随时跟踪震情发展,及时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应当结束预警状态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年度危险区判定及防震工作部署
  根据全国地震年度趋势会商会议所划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和我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议结果,市政府及时研究部署全市防震减灾有关工作。
  4.3.2 短期地震预报及防震准备
  在全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和我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议结果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经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并部署安排防震准备。
  4.3.3 临震预报及应急防御措施
  在短期地震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由市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实施临震应急防御措施。
  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我市及周边地区(首都圈地区)5.0级以上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准确测定,并将测定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5.1.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上报;与此同时,有关的区、县人民政府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部门。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5.1.3 震情灾情公告
  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地震发生后4小时内,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震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5.3 分级响应
  5.3.1 Ⅰ级响应
  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我市遭受地震烈度Ⅷ度以上破坏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
  Ⅰ级响应组织指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Ⅰ级响应启动程序: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指挥部工作组全部启动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5.3.2 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我市遭受地震烈度Ⅵ-Ⅷ度破坏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0-6.4级地震。
  Ⅱ级响应组织指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视灾害情况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市长担任。
  Ⅱ级响应启动程序: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抢救抢险组、群众生活组、地震监测组、卫生防疫组、通信保障组、宣传教育组、治安消防组、涉外工作组启动到位,交通运输组、水利安全组、基础设施抢修组、恢复重建组进入待命状态。
  5.3.3 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主要内容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2)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紧急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4)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
  (5)根据灾区的需求,调遣抢救抢险队和医疗救护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和医疗救护。
  (6)查明通信破坏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沟通与灾区的通信联系。
  (7)查明交通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抢通交通运输,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的运送。
  (8)查明电力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应急用电。
  (9)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等生命线设施。
  (10)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情况和威胁,及时进行处置和防御。
  (11)组织安置灾民,必要时疏散居民,保障灾民食宿、饮水、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
  (12)向公众公告震情和灾情,组织新闻媒体全面报道抗震救灾情况。

  5.4 信息发布
  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

  5.5 特殊处置
  当地震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国务院请求支援。

  5.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调查评估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及稳定社会的现场应急宣传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初评估及总评估结果。

  6.3 恢复重建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7 附则

  7.1 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各应急工作组和各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天津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市地震局。
  (2)天津市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天津警备区。
  (3)天津市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市民政局。
  (4)天津市抗震救灾地震监测预警保障计划,市地震局。
  (5)天津市抗震救灾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市卫生局。
  (6)天津市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市公安消防局。
  (7)天津市抗震救灾市政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市市政公路局。
  (8)天津市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市建委。
  (9)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市交委。
  (10)天津市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市经委。
  (11)天津市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市通信局。
  (12)天津市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市水利局。
  (13)天津市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市公安局。
  (14)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市公安交管局。
  (15)天津市抗震救灾宣传教育保障计划,市委宣传部。
  (16)天津市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市外办。
  (17)天津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抗震救灾办审核备案。
  市地震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3 培训与演练
  在市应急办指导下,市地震局按照预案要求负责对市地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组织全市的地震应急演练。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应按预案要求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针对预案进行演练。

  7.4 监督检查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表

地震灾害等级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GDP

初判条件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遭受地震烈度Ⅸ度以上或

辖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重大

地震灾害

50-299人

 

遭受烈度Ⅷ-Ⅸ度或

辖区发生6.5-6.9级地震

较大

地震灾害

20-49人

 

遭受烈度Ⅶ-Ⅷ度或

辖区发生6.0-6.4级地震

一般

地震灾害

19人以下

 

遭受烈度Ⅵ-Ⅶ度或

辖区发生5.0-5.9级地震




  8.2 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框架(略)

  8.3 天津市抗震救灾指挥系统编成(略)

  8.4 有感地震应急处置预案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情况下是指我市遭受地震烈度 Ⅳ-Ⅵ度影响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5-4.9级地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地震局牵头负责有感地震的应急处置工作。
  (1)信息报告
  市地震局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准确测定,震后1小时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震后1小时内出发,对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进行考察与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2)稳定社会工作
  市地震局震后立即开通"热线电话"和"地震信息网",回答市民问询,报道震情、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市新闻宣传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决策意见,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和趋势判断意见,宣传报道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
  受影响地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宣传地震知识,维护社会稳定。
  受影响地区所在区、县的公安部门,立即组织警力,到公共场所处理突发事件,到重要交通干线、重要地段维持交通秩序。
  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地震部门应注意收集社情、民情,掌握社会动态,一旦发现地震谣传,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就地予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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