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粮食局
  • 发文字号:津粮仓储[2016]62号
  • 发布日期:2016.12.28
  • 实施日期:2017.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粮食管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粮仓储〔2016〕6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我市粮食安全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现将《天津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粮食局
2016年12月28日

  天津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我市粮食安全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一、做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工作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的基本保障,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设施基础,必须保持与粮食宏观调控相适应的设施规模。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防止出现随意处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切实提高保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自觉性,积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和主力军作用,认真做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不断提升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功能和水平,提高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保证设施安全完整,功能正常。

  二、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工作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调查掌握辖区内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情况,做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工作。
  粮油仓储单位须按照《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津发改经贸〔2013〕620号)有关要求,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粮油仓储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使用的调查和统计方法参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情况。

  三、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和处置工作
  全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因重点工程、城市规划、商业开发建设以及布局调整等原因,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储设施,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经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
  国有粮油仓储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进行维修改造、功能提升或者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使用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此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天津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