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1.引聚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市、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2.引培大数据机构。吸引全国领先、科技创新应用能力强、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大数据机构来津发展,提高数据与信息关联度,深度挖掘数据信息,提升数据使用效率。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新领域。
3.扩大信贷资金供给主体。大力引进金融总部落户天津。进一步做大做强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鼓励民营资本依法设立金融租赁、物流金融、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用好天津自贸试验区政策,为外资金融机构在津开展信贷服务提供便利化支持,引入海外低成本信贷资金。
4.降低信贷获得成本。支持科技支行等信贷服务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隐形融资成本。鼓励各类信贷服务机构针对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提供各类个性化信贷创新产品,对获得贷款的上述企业,给予一定的信贷政策优惠。允许各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加大续贷政策支持力度。
5.压缩信贷审批时间。拓宽企业信息采集方式和渠道,改进企业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信贷服务效率、服务质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情况,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明确办理时限,精简耗时环节。
6.提升信贷服务人员专业水平。支持天津银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机构不定期邀请行业专家、金融律师组成信贷咨询小组,为信贷审批人员提供行业分析、授信方案、客户营销难点等问题咨询辅导,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7.拓宽信贷融资渠道。深化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市金融局 天津银监局 市科委 市财政局关于推动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津金融局〔2017〕90号)、《天津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发〔2016〕27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银发〔2016〕277号)等政策文件,加大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改进贷款支付方式,深入推广投贷联动业务,扩大“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受益覆盖面,不断拓宽信贷融资渠道。
8.加大对智能科技产业信贷倾斜。加强我市智能科技产业信贷信息情况披露。鼓励信贷机构针对智能科技产业信贷业务开辟授信审批快速通道,制定智能科技产业信贷政策,丰富信贷服务产品,有序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智能科技产业。
9.推行创新信贷服务平台。推动科技园区、双创园区等加快建立完善科技融资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融资政策辅导、融资工具使用培训、融资信息对接等工作,努力提高科技企业信贷获得率。支持并推广现有园区建立符合各自企业特点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模型,强化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息互通。
10.推动信息深度共享。制定全市统一信用数据目录、标准和格式规范,打破信用信息壁垒。推进公用事业缴费信息、非银行信贷机构信息等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实现信息深度共享。
11.加强信贷信息应用。引导金融机构推出与客户信用状况和评级相结合的融资授信服务,对诚信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在授信额度、授信成本、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在工作联动模式、信息推送范围、合作方式等全面升级,推动借贷、交易、投资等金融领域产生的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开发和使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时失信、长期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
12.优化融资信贷法治环境。制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树立正确的商事审判理念,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规范、指引作用;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效力,为中小微企业丰富和拓展融资担保方式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一步明确保理合同相关审理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3.增强信贷信息普及率。发挥天津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积极作用,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宣传推介信贷政策、信贷产品、典型服务案例等,增进企业对信贷服务的了解和认知,营造服务企业良好氛围,引导信贷投放。
14.建立日常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天津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联合开展企业信贷需求调研,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本市金融信贷服务现状和问题,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金融科技手段在信贷监管领域的应用,提升信贷监管工作的效率,降低信贷风险。推动制定在津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检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更好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支持与服务。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金规范[2018]1号
  • 发布日期:2018.07.11
  • 实施日期:2018.07.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营商环境优化贷款

天津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
(津金规范〔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积极促进我市金融服务创新,切实提升我市金融信贷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我市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使天津金融信贷营商环境总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壮大信贷服务主体,提升信贷服务供给质量

  1.引聚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市、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2.引培大数据机构。吸引全国领先、科技创新应用能力强、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大数据机构来津发展,提高数据与信息关联度,深度挖掘数据信息,提升数据使用效率。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新领域。


  3.扩大信贷资金供给主体。大力引进金融总部落户天津。进一步做大做强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鼓励民营资本依法设立金融租赁、物流金融、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用好天津自贸试验区政策,为外资金融机构在津开展信贷服务提供便利化支持,引入海外低成本信贷资金。

  二、优化信贷服务模式,增强信贷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4.降低信贷获得成本。支持科技支行等信贷服务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隐形融资成本。鼓励各类信贷服务机构针对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提供各类个性化信贷创新产品,对获得贷款的上述企业,给予一定的信贷政策优惠。允许各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加大续贷政策支持力度。


  5.压缩信贷审批时间。拓宽企业信息采集方式和渠道,改进企业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信贷服务效率、服务质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情况,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明确办理时限,精简耗时环节。


  6.提升信贷服务人员专业水平。支持天津银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机构不定期邀请行业专家、金融律师组成信贷咨询小组,为信贷审批人员提供行业分析、授信方案、客户营销难点等问题咨询辅导,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7.拓宽信贷融资渠道。深化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市金融局 天津银监局 市科委 市财政局关于推动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津金融局〔2017〕90号)、《天津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发〔2016〕27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银发〔2016〕277号)等政策文件,加大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改进贷款支付方式,深入推广投贷联动业务,扩大“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受益覆盖面,不断拓宽信贷融资渠道。


  8.加大对智能科技产业信贷倾斜。加强我市智能科技产业信贷信息情况披露。鼓励信贷机构针对智能科技产业信贷业务开辟授信审批快速通道,制定智能科技产业信贷政策,丰富信贷服务产品,有序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智能科技产业。


  9.推行创新信贷服务平台。推动科技园区、双创园区等加快建立完善科技融资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融资政策辅导、融资工具使用培训、融资信息对接等工作,努力提高科技企业信贷获得率。支持并推广现有园区建立符合各自企业特点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模型,强化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息互通。

  三、强化信贷工作支撑,保障信贷服务健康发展


  10.推动信息深度共享。制定全市统一信用数据目录、标准和格式规范,打破信用信息壁垒。推进公用事业缴费信息、非银行信贷机构信息等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实现信息深度共享。


  11.加强信贷信息应用。引导金融机构推出与客户信用状况和评级相结合的融资授信服务,对诚信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在授信额度、授信成本、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在工作联动模式、信息推送范围、合作方式等全面升级,推动借贷、交易、投资等金融领域产生的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开发和使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时失信、长期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


  12.优化融资信贷法治环境。制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树立正确的商事审判理念,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规范、指引作用;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效力,为中小微企业丰富和拓展融资担保方式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一步明确保理合同相关审理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3.增强信贷信息普及率。发挥天津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积极作用,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宣传推介信贷政策、信贷产品、典型服务案例等,增进企业对信贷服务的了解和认知,营造服务企业良好氛围,引导信贷投放。


  14.建立日常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天津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联合开展企业信贷需求调研,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本市金融信贷服务现状和问题,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金融科技手段在信贷监管领域的应用,提升信贷监管工作的效率,降低信贷风险。推动制定在津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检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更好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支持与服务。

天津市金融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监局
2018年7月11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