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房貌[2005]404号
- 发布日期:2005.09.13
-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9.1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管理,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应当遵循本程序。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指定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具体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的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经过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等程序。
(一)备选
1、备选的历史风貌建筑可通过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等途径产生。
2、推荐人(单位)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风貌办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或者提供有关线索。
3、市风貌办接到普查结果和推荐线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2)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出具《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3)告知推荐人(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相关事项。
(二)初步认定
市风貌办应当做好备选建筑的初步认定审核工作:
1、对备选的建筑进行现场查勘,拍摄照片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
2、调查、收集备选建筑的建筑年代、式样、风格、结构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等相关资料;
3、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4、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初步认定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和保护等级;
6、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建档,填写《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并参照《条例》进行相应的保护;
7、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提交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确定
1、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确认、保护等级的评审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确认条件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级确认原则》对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3、市风貌办负责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情况、意见报市房管局。
(四)批准
1、市房管局负责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市风貌办负责在市级报刊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并设立保护标志。
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经过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等程序。
(一)初步认定
1、由市风貌办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区建议名单,报市房管局同意后,征求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国局)意见;
2、建议名单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调整历史风貌建筑区建议名单,报市房管局同意后转市规国局会签,形成历史风貌建筑区初步认定名单;
4、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区名单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评审
1、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区确认的评审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区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3、市风貌办负责将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评审意见同时报市房管局、市规国局;
(三)批准
1、市房管局会同市规国局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市风貌办负责在市级报刊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区名单,并设立保护标志。
附件:1.《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2.《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3.《被推荐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
4.《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
附件1:
NO.
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推荐人 向本机关推荐 为备选历史风貌建筑,并提供了 资料。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规定,向推荐人出具了《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推荐人 向本机关推荐 为备选历史风貌建筑,并提供了 资料。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接收。
附件3:
被推荐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
查勘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NO.
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
(津房貌〔2005〕40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
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管理,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应当遵循本程序。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指定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具体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的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经过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等程序。
(一)备选
1、备选的历史风貌建筑可通过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等途径产生。
2、推荐人(单位)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风貌办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或者提供有关线索。
3、市风貌办接到普查结果和推荐线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2)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出具《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3)告知推荐人(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相关事项。
(二)初步认定
市风貌办应当做好备选建筑的初步认定审核工作:
1、对备选的建筑进行现场查勘,拍摄照片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
2、调查、收集备选建筑的建筑年代、式样、风格、结构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等相关资料;
3、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4、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初步认定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和保护等级;
6、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建档,填写《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并参照《条例》进行相应的保护;
7、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提交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确定
1、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确认、保护等级的评审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确认条件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级确认原则》对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3、市风貌办负责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情况、意见报市房管局。
(四)批准
1、市房管局负责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市风貌办负责在市级报刊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并设立保护标志。
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经过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等程序。
(一)初步认定
1、由市风貌办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区建议名单,报市房管局同意后,征求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国局)意见;
2、建议名单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调整历史风貌建筑区建议名单,报市房管局同意后转市规国局会签,形成历史风貌建筑区初步认定名单;
4、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区名单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评审
1、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区确认的评审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区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3、市风貌办负责将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评审意见同时报市房管局、市规国局;
(三)批准
1、市房管局会同市规国局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市风貌办负责在市级报刊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区名单,并设立保护标志。
附件:1.《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2.《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3.《被推荐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
4.《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
附件1:
NO.
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 │ 推荐人(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 ├──────────┼─────────────┴──────┴──────────┤ │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 │ │ 推荐方式 │□其它 │ ├──────────┼───────────────────────────────┤ │ 推荐建筑地址 │ │ ├──────────┼───────────────────────────────┤ │ 推荐理由 │ │ │ │ │ │ │ │ │ │ │ ├──────────┼───────────────────────────────┤ │ 提供有关资料 │ │ │ 或线索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NO.
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存根
推荐人 向本机关推荐 为备选历史风貌建筑,并提供了 资料。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规定,向推荐人出具了《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推荐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NO.
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推荐人 向本机关推荐 为备选历史风貌建筑,并提供了 资料。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接收。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被推荐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
┌─────────┬──────────────────────────────┐ │ 建筑名称 │ │ ├─────────┼──────────────────────────────┤ │ 建筑地址 │ │ ├─────────┼──────────┬────────┬──────────┤ │ 建筑面积(m2) │ │ 占地面积(m2) │ │ ├─────────┼──────────┴────────┴──────────┤ │ 建筑年代 │ │ ├─────────┼──────────────────────────────┤ │ 建筑结构 │ │ ├─────────┼──────────────────────────────┤ │ 建筑特征 │ │ ├─────────┼──────────────────────────────┤ │ 产权情况 │ │ ├─────────┼──────────────────────────────┤ │ 原设计用途 │ │ ├─────────┼──────────────────────────────┤ │ 现使用情况 │ │ ├─────────┼──────────────────────────────┤ │ 其他相关资料 │ │ ├─────────┼──────────────────────────────┤ │ 现场查勘情况 │ │ └─────────┴──────────────────────────────┘
查勘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NO.
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
┌───────┬───────────────────────────────────┐ │ 建筑名称 │ │ ├───────┼───────────────────────────────────┤ │ 建筑地址 │ │ ├───────┼──────────────┬───────────┬────────┤ │建筑面积(m2)│ │ 占地面积(m2) │ │ ├───────┼────────┬─────┴─────┬─────┴────────┤ │ 建筑年代 │ │ 权属情况 │ │ ├───────┼────────┴───────────┴──────────────┤ │ 建筑结构 │ │ ├───────┼───────────────────────────────────┤ │ 建筑特征 │ │ ├───────┼───────────────────────────────────┤ │ 原设计用途 │ │ ├───────┼───────────────────────────────────┤ │ 现使用情况 │ │ ├───────┼───────────────────────────────────┤ │ 其他相关资料 │ │ ├───────┼───────────────────────────────────┤ │ 现场查勘情况 │ │ ├───────┼───────────────────────────────────┤ │ 建议保护等级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