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5〕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1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进行审批。
二、对于国务院决定下放的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对应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行政审批处和区县行政审批局承担,进入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按照全市统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要求,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落实现场审批授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三、对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工作。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本通知中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将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2.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项)
3.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项)
2015年6月19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国务院公布的事项名称 | 处理方式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 资质认定 | 取消市级“建设项目水务资质认定”的类型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认定”。 | 市水务局 | |
附件2
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项)
序号 | 国务院公布的事项名称 | 处理方式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承接,市级新增。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委 | |
2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承接后与市级“兽药经营许可”合并,作为类型项,并将大项名称修改为“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 市农委 | 原初审 上报事项 |
3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属于市和区县“海事船舶管理许可”类型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扩大权限。 | 市交通 运输委 | |
4 |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 承接后并入市级“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作为类型项。 | 市交通 运输委 | |
5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属于市和区县“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扩大权限。 | 市交通 运输委 | |
6 |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 属于市级暂不列入“港口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认定”扩大权限。 | 市交通 运输委 | |
7 | 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承接,市级新增。 | 市交通 运输委 | |
8 |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 承接后并入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作为类型项。 | 市卫生 计生委 | |
9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属于市级“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扩大权限。 | 市市场 监管委 | |
10 |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 承接后与市级“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合并,作为类型项,并将合并后大项名称修改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 | 市市场 监管委 | |
11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 承接后并入市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购用、携带许可”作为类型项,并将大项名称修改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购用、携带许可”。 | 市市场 监管委 | 原初审 上报事项 |
12 | 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承接,属于市级暂不列入“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扩大权限。 | 市公安局 | |
13 |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承接,市级新增。 | 市林业局 | |
附件3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