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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财会[2012]12号
  • 发布日期:2012.04.10
  • 实施日期:2012.04.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2〕1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备案材料。现对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按财政部统一要求,总所及其在异地设立的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基本情况表,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该表,在网上备案系统中,总所可以代异地分所填写各项表格,也可由异地分所自行填写);

  (二)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外省事务所驻津分所不填);

  (三)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业务收入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支出明细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行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缴纳各税款情况表等6张表,格式要求与上报行业协会的报表格式一致,并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业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六)对2011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并注明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手机号码及办公室电话号码,负责日常报备业务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七)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书面材料,500字以内,本市事务所在异地设分所的上报,外省事务所驻津分所不上报);

  (八)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检查情况、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说明。


  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要求

  (一)报备的时间

  2012年4月30日为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基准日,5月2日-8日(公休日除外)报送材料。

  (二)报备的方式

  本次年度报备采用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相结合的方式,各事务所应当登陆“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 网址http://ndbb.acc.gov.cn/admin/)填写备案信息,并与原“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acc.gov.cn)中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保持一致。

  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具体流程:

  1.登陆“天津会计”网站(网址www.tjkj.gov.cn),在“下载专区”中下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报备说明及用户手册”,按说明对IE浏览器进行安全设置和控件安装,并检查是否已正确安装了Acrobat Reader软件作为PDF格式文档的阅读器(打印时使用)。

  2.登陆“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网址http://ndbb.acc.gov.cn/admin/),登录密码同原系统一致,用户名有不同:总所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分所用户名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比如 “f110011001201”。按照用户手册中的操作方法填写网上信息(填写前要先点击“修改”按钮,填写后要及时点击“保存”按钮)。

  3.在填写网上信息时,以下数据请加以注意,并按如下要求填报:

  (1)报备系统的密码与原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密码不一致或密码有误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修改;

  (2)网上报备页面中存在多个滚动窗口,各项报备信息不能一次性直观显示,操作人员需认真操作和查看,保证报备信息的完整、有效;

  (3)有关金额部分的数量单位,除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以“万元”为单位外,均以“元”为单位填列,并不保留小数位;

  (4)业务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中的相关项目金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的要求进行填写;

  (5)填写网上信息时,需注意核对以下勾稽关系:

  j基本信息表中“全所从业人数(含分所)”、“总所从业人数”都包含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k基本信息表中“审计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一、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一)、(二)、(三)、(七)项合计(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l基本信息表中“税务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一、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五)、(九)项合计(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m基本信息表中“咨询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一、主营业务收入”中的第(十)项(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n基本信息表中“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一、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四)、(六)、(八)、(十一)以及“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o基本信息表中“业务收入合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中“业务收入合计”(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p基本情况表中的“缴税总额”为2011年度事务所缴纳的各项税金(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即“缴税总额”=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支出明细表“二、各项税费支出”中的(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合计;

  q基本情况表中的“职工薪酬”为行业会计报表中《主营业务成本表》及《管理费用表》的“职工工资”与“职工福利费”四项合计,并与支出明细表“一、营业支出”中“(一)工资薪酬支出”金额相等。

  4.使用报备系统中的“打印”功能将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报备内容(一)至(四)项打印出纸质材料,将纸质材料与原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若事务所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工商设立登记日期、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原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信息不一致时,应当向我局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并通过原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

  5.如实准备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报备内容(五)至(八)项,与打印审核无误的(一)至(四)项一并由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进行报送,同时将网上报备信息进行上报(点击“送审”按钮)。

  (三)报备的其他要求

  1.2011年度会计报表要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纸质材料应于2012年5月8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2年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备案材料的,市财政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视为不能提供备案材料。拟注销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本次报备工作结束之前完成注销手续,否则也要进行正常的年度备案。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按照财政部财办会〔2012〕6号文件要求,向财政部报备有关材料。

  2.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三条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当年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同时相关财税政策中,从未出现所谓“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封顶”政策。因此,凡2006年以后有漏提职业风险基金行为的事务所,应补提职业风险金并进行账务调整,相关金额可在2012年损益中列支。

  对于未及时调整的,市财政局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事务所(分所)和注册会计师向市财政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处 蒋大鹏

  联系电话(传真):23303768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721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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