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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5号
  • 发布日期:2016.01.15
  • 实施日期:2003.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赡养抚养收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16年1月14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具体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征。

  二、违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上述基数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本通知自修改后的《条例》生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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