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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 发布日期:2014.02.14
  • 实施日期:2014.02.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计划生育管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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