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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5]67号
  • 发布日期:2015.12.25
  • 实施日期:2016.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5〕67号)



各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15所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结合奖励资金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分年度确定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总量。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编制,会同市教委分配及拨付资金。市教委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考核,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因素分配、逐年核定、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根据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总量(以S表示),按照因素分配法,分别确定各高校奖励资金分配额度。资金分配因素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规模、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效益四类因素。

  各类因素的分值按照高校各类因素具体内容的评分汇总分数排名确定,第1名至第15名评分汇总分数(以R表示),分别为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和1分。

  (一)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因素(以P表示),权重为20%。包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技术转移机构及信息共享平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服务的研究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的各类平台和联盟等内容。

  某高校(以X表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因素资金分配额度计算公式为:

  SPX=S×20%×(RPX/∑RPX)

  (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规模因素(以F表示),权重为15%。包括高校获得的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总金额、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总金额等内容。

  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规模因素资金分配额度计算公式为:

  SFX=S×15%×(RFX/∑RFX)

  (三)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因素(以T表示),权重为15%。包括高校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科技特派员、创新团队、在校外开展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等内容。

  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因素资金分配额度计算公式为:

  STX=S×15%×(RTX/∑RTX)

  (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效益因素(以E表示),权重为50%。包括高校获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授权、面向社会开展的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开展技术支持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效益因素资金分配额度计算公式为:

  SEX=S×50%×(REX/∑REX)

  某高校可获得的奖励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SX=SPX+SFX+STX+SEX


  第七条 各类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统计数据获取,或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具体内容和分值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成立考核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于每年三月份至四月份对各高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因素,是确定各高校奖励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教委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各高校奖励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送交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各高校奖励资金分配额度,并拨付资金。


  第十条 根据项目需求或资金管理要求,市财政局可提前预拨奖励资金。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考核结束后,依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各高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类科研项目。可以对转化过程中的科技成果给予立项支持。经费使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可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及信息共享平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服务的研究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的各类平台及联盟建设过程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场地租赁费、材料费、办公费等。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材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交流合作经费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开展科技成果推广活动中的场馆设计费、制作费、搭建费、水电费、租金等。

  (四)支持高校技术市场工作。用于高校技术市场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五)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出版费(包括有独立刊号的音像制品)、资料费、印刷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维护费用等。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会议、培训、差旅、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和办公用房等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津贴补贴,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缴纳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高校是奖励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要纳入各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为国有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奖励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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