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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认真总结以往的出国(境)培训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领会《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津人〔2002〕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明确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义,自觉执行和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严格执行有关申报项目的各项规定。申报出国(境)培训项目必须在《项目申请表》中完整填写“派出培训的理由”和“出国(境)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培训计划的初步设想,预期达到的目的和效益”等有关内容。申报专业技术类项目计划的,培训内容必须针对企事业单位面临的技术难题且属国内空白,每个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团组成员所从事专业一般不能重复。申报管理类项目计划的,培训内容应为国际管理领域前沿理念和先进方法,且与本单位、本系统的业务职能紧密联系。各单位每年申报管理类项目不得超过3个,每个团组人数不少于10人,不超过30人。
三、严格执行有关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安排培训日程的各项规定。境外培训机构须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培训机构中选择。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随意更改境外培训机构。境外培训地点应相对固定,严格限制在1个国家的1至3个城市内进行。为保证境外培训教学质量,境外培训地点在亚洲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4天,亚洲以外国家和地区的,不得少于21天。在外培训期间,授课时间和技术业务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全部境外时间的三分之二,工作日不得安排游览观光活动。培训团组必须严格执行已经确定的培训日程,不得随意更改或弄虚作假。对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追缴资助经费,追究培训团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暂停或取消组团单位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违规安排境外活动的境外培训机构,市外专局将不再批准其承接我市的培训团组。
四、严格执行有关加强培训团组领导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境外培训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的全部活动负总责。团组应设秘书长、安全员,秘书长负责全团的组织协调工作,安全员负责全团的安全保卫特别是外事纪律的执行工作。中长期培训团组还应设有生活管理员。团组成员中党员超过3人的,要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书记由组团单位的党组织指定。培训团组在出国(境)之前,组团单位须对团组成员集中进行预培训,内容包括培训所在国家(地区)基本情况、国(境)外培训内容、外事纪律、外事礼仪等。团长需填报《出国(境)培训主要事项确认表》。
五、严格执行有关培训总结和经费核销的各项规定。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和要求,培训团组回国后,每位团员应向组团单位上报个人总结。组团单位应及时召开培训团组总结会,并于回国后15日内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团组培训总结,内容包括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提交对境外培训机构的评估意见。有经费资助的团组,须在回国后30天内按照规定,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市外国专家局办理经费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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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 发文字号:津外专[2007]94号
  • 发布日期:2007.11.15
  • 实施日期:2007.11.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外国专家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外专[2007]94号)



各有关单位:
  日前,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主要领导专程来津,就我市的出国(境)培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并就进一步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切实提高我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认真总结以往的出国(境)培训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领会《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津人〔2002〕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明确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义,自觉执行和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严格执行有关申报项目的各项规定。申报出国(境)培训项目必须在《项目申请表》中完整填写“派出培训的理由”和“出国(境)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培训计划的初步设想,预期达到的目的和效益”等有关内容。申报专业技术类项目计划的,培训内容必须针对企事业单位面临的技术难题且属国内空白,每个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团组成员所从事专业一般不能重复。申报管理类项目计划的,培训内容应为国际管理领域前沿理念和先进方法,且与本单位、本系统的业务职能紧密联系。各单位每年申报管理类项目不得超过3个,每个团组人数不少于10人,不超过30人。

  三、严格执行有关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安排培训日程的各项规定。境外培训机构须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培训机构中选择。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随意更改境外培训机构。境外培训地点应相对固定,严格限制在1个国家的1至3个城市内进行。为保证境外培训教学质量,境外培训地点在亚洲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4天,亚洲以外国家和地区的,不得少于21天。在外培训期间,授课时间和技术业务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全部境外时间的三分之二,工作日不得安排游览观光活动。培训团组必须严格执行已经确定的培训日程,不得随意更改或弄虚作假。对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追缴资助经费,追究培训团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暂停或取消组团单位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违规安排境外活动的境外培训机构,市外专局将不再批准其承接我市的培训团组。

  四、严格执行有关加强培训团组领导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境外培训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的全部活动负总责。团组应设秘书长、安全员,秘书长负责全团的组织协调工作,安全员负责全团的安全保卫特别是外事纪律的执行工作。中长期培训团组还应设有生活管理员。团组成员中党员超过3人的,要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书记由组团单位的党组织指定。培训团组在出国(境)之前,组团单位须对团组成员集中进行预培训,内容包括培训所在国家(地区)基本情况、国(境)外培训内容、外事纪律、外事礼仪等。团长需填报《出国(境)培训主要事项确认表》。

  五、严格执行有关培训总结和经费核销的各项规定。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和要求,培训团组回国后,每位团员应向组团单位上报个人总结。组团单位应及时召开培训团组总结会,并于回国后15日内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团组培训总结,内容包括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提交对境外培训机构的评估意见。有经费资助的团组,须在回国后30天内按照规定,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市外国专家局办理经费核销手续。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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