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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资[2014]36号
  • 发布日期:2014.02.14
  • 实施日期:2014.02.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4〕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同时废止。

市国土房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2月14日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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