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成绩查询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01号),现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成绩查询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成绩公布、查询及成绩核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1日上午8时公布,天津考区的应试人员应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自行下载打印并妥善留存成绩通知单备用,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邮寄书面成绩通知。
在天津考区报名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4日之前的工作日(8:30-12:00,13:30-17:30)由本人到天津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提出书面成绩核查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根据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书面申请(见通知后附件)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现场申请时,须提交书面申请、成绩通知单、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格分数线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取得毕业证书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本网及“天津司考”微信公众号将于2016年6月下旬另行发布公告。
三、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及审核授予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未在规定时间网上申请的,现场不予办理审核。
(一)网上申请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申请人应当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二)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申请人应于2015年12月21-24日(8:30-12:00,13:00-16:30)到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南开区复康路45号)办理现场审核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网上报名时提供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信息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的,须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天津市司法局将免费为天津考区成绩合格人员冲洗资格申请照片,申请人不必提交照片。
★提交的复印件需使用70g/m2规格的白色A4复印纸(请勿折叠)。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件: 1、网上填写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注意事项
2、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成绩核查申请书
天津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23日
附件1:
网上填写法律职业资格
授予申请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须出具公安机关或证件管理部门证明函;
二、毕业证书编号请务必填写本人毕业证在教育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可查询的电子注册号,切勿填写学位证编号。
三、申请人毕业证书未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查验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
四、港澳台及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申请表》中“毕业证书编号”统一填写“教留服认编号”。
五、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填表注意事项:
1、学历栏填写您报名时提交的学历;
2、职业栏可填写公务员、职员、教师、军人、学生、无业等;
3、所在考区填写天津考区;
4、申领地为天津市,代码是1299;户籍地代码请填写您户籍所在地的代码,具体可咨询当地派出所,一般为当地身份证号码的前六位;
5、学习情况、学历及其证明栏填写您本科及以上的学习经历、证明人及其对应的毕业证书编号;
6、有无违纪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如实填写“有(无)”或“是(否)”。
附件2: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成绩核查申请书
考区 | 姓 名 | 准 考 证 号 | 考 点 | 考 场 | 成 绩 | 申请核查试卷 |
一 | 二 | 三 | 四 |
天津 | | | | | | | | | |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注:1、本申请书须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2、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