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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9.03.10
  • 实施日期:2009.03.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各分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统一规范行政许可文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与范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制定了主要对外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见附件)。各分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综合审批办公室、注册处受理国家局审批的药品注册、人事处办理的执业药师注册 除外)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统一使用局制定的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以往局印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同时废止。
  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中如需使用其它文书,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见《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与范例》一书)。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
  1、使用说明
  2、文书式样(略)

  附件1: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说明

  一、《接收材料凭证》
  (一)适用
  本文书是各单位、部门在收受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二)填写
  文书编号:
  1.处室:地区简称+处室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2.分局:地区简称+分局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申请材料:以清单目录形式记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较多的,可附页记录。
  印章:须加盖专用章。
  (三)注意事项
  本文书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记录,不涉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实质内容。
  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凭证》即证明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接收材料凭证》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二、《补充材料通知书》
  (一)适用
  本文书是各单位、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申请人补正提供有关材料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书面凭证。
  (二)填写
  文书编号:
  1.处室:地区简称+处室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2.分局:地区简称+分局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要求补充的材料:详细和准确告知应当补充的有关材料的名称和标准,不得要求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印章:须加盖专用章。
  (三)注意事项
  本文书原则上应当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过程中使用,主要作用在于中断或重新计算行政许可的时限。


  三、《受理通知书》
  (一)适用
  本文书是各单位、部门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凭证。
  (二)填写
  文书编号:
  1.处室:地区简称+处室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2.分局:地区简称+分局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印章:须加盖专用章。
  (三)注意事项
  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即可使用此文书,不涉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实质内容。
  向申请人出具此文书,就证明已经受理了申请。出具此文书之日即是受理之日。要注意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签收日期的先后顺序。
  对于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的补充材料符合要求,需发出此文书。


  四、《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适用
  本文书分两种:一种是各单位、部门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凭证;一种是各单位、部门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凭证。
  (二)填写
  文书编号:
  1.处室:地区简称+处室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2.分局:地区简称+分局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印章:须加盖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适用
  本文书是各单位、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二)填写
  文书编号:
  1.处室:地区简称+处室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2.分局:地区简称+分局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填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不需填写具体内容。
  行政许可决定:告知所给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如制发XXX许可证、发放XXX批件、变更XXX事项…等。
  印章:须加盖专用章。
  (三)注意事项
  许可的内容应当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一致;许可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六、《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适用
  本文书是各单位、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二)填写
  文书编号:
  1.处室:地区简称+处室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2.分局:地区简称+分局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列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相关事实、情况。
  需写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不需填写具体内容。
  印章:须加盖专用章。
  (三)注意事项
  各单位、部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出具本文书,而不能直接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应当在查证属实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事实的基础上阐述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注意避免出现理由和依据与法定条件或事实脱钩的现象。


  七、《行政许可延期办理通知书》
  (一)适用
  本文书是各单位、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出现了因合理正当的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依法告知申请人延长办理时限及理由的文书。
  (二)填写
  文书编号:
  1.处室:地区简称+处室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2.分局:地区简称+分局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印章:须加盖专用章。
  (三)注意事项
  本文书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一般期限的行政许可,对于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更长的审查期限的,以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延期办理的,不能适用本文书。


  八、《送达回执》
  (一)适用
  本文书是各单位、部门将需要送达的告知类、通知类或决定类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凭证。上述种类文书中设定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使用本文书。
  (二)注意事项
  1.送达方式:根据具体要求和情况,可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2.送达人的填写:应是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3.送达时间:送达应按照法定期间进行,如《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在统一送达窗口交付申请人,申请人不到统一送达窗口领取的,应当在1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其送达当事人。期间以时、日、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许可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以邮戳为准),不算过期。行政许可文书由承办人送达行政相对人,受送达人在本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收件人:可以是受送达单位(人)的代理人或代收人;受送达单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受送达单位(人)是公民的,可以是其同住成年家属。
  5.印章:须加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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