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108号)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108号
- 发布日期:2015.08.26
- 实施日期:2015.08.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贷款住房制度改革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265号)和住建部《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8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1.60%下调至1.3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仍为0.35%。
二、从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00%下调至2.7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50%下调至3.25%。
对于2015年8月26日(含2015年8月26日,以借据放款日期为准)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对于2015年8月26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201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从2015年8月26日起,由3.85 %下调至3.575%。
附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附件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108号)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265号)和住建部《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8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1.60%下调至1.3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仍为0.35%。
二、从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00%下调至2.7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50%下调至3.25%。
对于2015年8月26日(含2015年8月26日,以借据放款日期为准)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对于2015年8月26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201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从2015年8月26日起,由3.85 %下调至3.575%。
附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 ||
当年缴存 | 0.35 | 0.35 |
上年结转 | 1.60 | 1.35 |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五年以下(含五年) | 3.00 | 2.75 |
五年以上 | 3.50 | 3.25 |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 3.85 | 3.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