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经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44项,取消区级行政许可事项36项,将46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2项,将19项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10项,市级向区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17项。另有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21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16项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修订后的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市和区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级审批部门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主动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解读,搞好业务培训。各区要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高效审批服务工作,市垂直管理部门区级审批事项及权限,能划转的要全部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并全部进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1.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项)
2.取消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6项)
3.合并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6项合并为22项)
4.合并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合并为10项)
5.市级下放至区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目录(17项)
2018年8月24日
附件1
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项)
序号 | 部门 | 取消的事项名称 | 监管措施 | 备注 | ||
事项 | 子项 | 类型项 | ||||
1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委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许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转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2 | 市民委 |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核 | 市民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转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3 | 市公安局 | 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 口岸F字(访问)签证申请 | 1. 严密口岸签证入境人员审查措施,严格系统筛查。 2. 与边检以及航空部门建立健全提前通报审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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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口岸团体L字签证申请 | |||||
5 | 口岸C字(乘务)签证申请 | |||||
6 | 口岸M字(贸易)签证申请 | |||||
7 | 口岸Q2字(短期团聚)签证申请 | |||||
8 | 口岸R字(人才)签证申请 | |||||
9 | 口岸S2字(短期私人事务)签证申请 | |||||
10 | 市人力 社保局 |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 | 市人力社保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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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人力 社保局 |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 市人力社保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改为公共服务事项 | ||
12 | 市人力 社保局 | 设立技工学校许可 | 市人力社保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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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人力 社保局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人力社保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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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规划局 | 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 | 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 1. 建设工程类型合并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合并至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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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 |||||
16 | 市出版局 | 报纸期刊变更刊期许可 | 报纸变更刊期(类型项) | 取消办理类型,保留事项“报纸期刊变更刊期许可”实施 | ||
17 | 期刊变更刊期(类型项) | |||||
18 | 市建委 | 建筑活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 注册建造师 | 延续 | 市建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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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建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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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市容 园林委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古木)许可 | 市市容园林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取消迁移一般树木审批,子项名称修改为“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许可”,审批范围包括《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和《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情形 | |
21 | 市农委 | 农业机械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 取消子项并更名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22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23 | 市农委 | 农业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牌证核发 | 取消子项并更名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 | ||
24 | 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 | |||||
25 | 市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戗台用作铁路许可 | 按照河道管理要求,强化河道巡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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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水务局 | 用水计划指标许可 | 自来水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 市水务局主动做好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改为公共服务事项 | |
27 | 用水计划指标变更批准 | |||||
28 | 地下水、地表水和临时用水指标核定 | |||||
29 |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 外国及港澳台文艺团体、个人来津营业性演出许可 | 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津在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许可 | 取消子项,保留事项 | ||
30 | 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津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许可 | |||||
31 |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 市级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原址重建、使用用途变更及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作业许可 | 在全国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取消子项,取消后该子项定为禁止制 | |
32 | 市卫生 计生委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预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检测和论证,在竣工验收阶段再提交预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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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
34 | 市交通 运输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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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交通 运输委 | 海事船舶管理许可 |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 | 依据《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号)第二十八条,原“海事船舶管理许可”子项“《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调整为“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事项性质由行政许可改为其他类别,将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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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许可 | 我市为非水网地区,现有登记船舶无该法定依据规定的船舶,且依据《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号)第二十五条,原“海事船舶管理许可”子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许可”已取消,将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加强监管。 | ||||
37 | 市交通 运输委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 | 该事项是指海船进入内河,船员需要考取相关航线资质。我市内河与沿海有闸相阻隔,无法通航,不存在海船进入内河航线的情形,该事项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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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交通 运输委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取消子项,保留事项 | ||
39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
40 | 市交通 运输委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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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交通 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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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市场 监管委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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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农委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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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商务委 | 赴境外(含赴港澳台)投资企业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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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取消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6项)
序号 | 部门 | 取消的事项名称 | 监管措施 | 备注 | ||
事项 | 子项 | 类型项 | ||||
1 | 区公安局 | 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 口岸F字(访问)签证申请 | 1. 严密口岸签证入境人员审查措施,严格系统筛查。 2. 与边检以及航空部门建立健全提前通报审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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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口岸团体L字签证申请 | |||||
3 | 口岸C字(乘务)签证申请 | |||||
4 | 口岸M字(贸易)签证申请 | |||||
5 | 口岸Q2字(短期团聚)签证申请 | |||||
6 | 口岸R字(人才)签证申请 | |||||
7 | 口岸S2字(短期私人事务)签证申请 | |||||
8 | 区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 | 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 | 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 1. 建设工程类型合并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合并至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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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 |||||
10 | 区市场 监管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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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行政 审批局 |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改为公共服务事项 | ||
12 | 区行政 审批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古木)许可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取消迁移一般树木审批,子项名称修改为“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许可”,审批范围包括《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和《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情形 | |
13 | 区行政 审批局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的许可 | 防治(水)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 取消子项,保留事项 | ||
14 | 防治(大气)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 |||||
15 | 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 |||||
16 | 区行政 审批局 | 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戗台用作铁路许可 | 按照河道管理要求,强化河道巡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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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行政 审批局 | 用水计划指标许可 | 自来水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 改为公共服务事项 | ||
18 | 用水计划指标变更批准 | |||||
19 | 地下水、地表水和临时用水指标核定 | |||||
20 | 区行政 审批局 |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5度以上25度以下的荒坡许可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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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行政 审批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预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检测和论证,在竣工验收阶段再提交预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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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
23 | 区行政 审批局 | 海事船舶管理许可 |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 | 依据《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号)第二十八条,原“海事船舶管理许可”子项“《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调整为“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事项性质由行政许可改为其他类别,将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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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许可 | 我市为非水网地区,现有登记船舶无该法定依据规定的船舶,且依据《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号)第二十五条,原“海事船舶管理许可”子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许可”已取消,将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加强监管。 | ||||
25 | 区行政 审批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 | 该事项是指海船进入内河,船员需要考取相关航线资质。我市内河与沿海有闸相阻隔,无法通航,我市不存在海船进入内河航线的情况,该事项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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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取消子项,保留事项 | ||
27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
28 | 区行政 审批局 | 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运输机具许可 | 该事项已列为禁止行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路政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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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行政 审批局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人力社保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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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行政 审批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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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行政 审批局 | 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立项许可(不含危险品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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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行政 审批局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农机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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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 取消子项,事项名称更名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34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35 | 区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牌证核发 | 取消子项,事项名称更名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 |
附件3
合并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6项合并为22项)
序号 | 部门 | 合并的事项名称 | 合并后的事项名称 | 备注 | ||||
事项 | 子项 | 类型项 | 事项 | 子项 | 类型项 | |||
1 | 市公安 消防局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 |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 | ||||||||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 | ||||||||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 |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 | ||||||||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 | ||||||||
2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续期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 | ||||||
3 |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续期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 | ||||||
4 | 市规划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 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 | |||
5 | 市政工程 | 市政工程 | ||||||
构筑物(含雕塑)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永久性建筑物,含部位、临时建筑、维修建筑) | |||||||
市政工程 | ||||||||
6 | 市规划局 | 选址意见书许可 | 建筑工程 |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 | 建筑工程 | |||
市政工程 | ||||||||
7 | 规划条件许可 | 建筑工程 | 市政工程 | |||||
市政工程 | ||||||||
8 | 市建委 | 建筑活动从业企业资质许可 |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 增补 | 建筑活动从业企业资质许可 |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 变更增补 | |
变更 | ||||||||
9 | 市环保局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表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将“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合并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类型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为一种情形 |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 | ||||||||
10 | 市市容 园林委 | 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 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 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 ||||
11 | 户外广告及夜景灯光设施设置与变动许可 | 户外广告设施许可 | 户外广告设施许可 | |||||
12 | 市市容 园林委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许可”的审批范围包括《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和《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情形 |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许可 | ||||||||
13 | 市市场 监管委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批发)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批发)(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准、经营疫苗业务批准) | 变更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批发)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批发)(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准、经营疫苗业务批准) | 变更 | |
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变更 | ||||||
14 | 市市场 监管委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批发)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批发)(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准、经营疫苗业务批准) | 核发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批发)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批发)(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准、经营疫苗业务批准) | 核发(延续) | |
换证 | ||||||||
15 | 市市场 监管委 |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委托生产批准 |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 | 变更 |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委托生产批准 |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 | 变更 | |
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 变更 | ||||||
16 | 市市场 监管委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 | 核发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 | 核发(延续) | |||
换证 | ||||||||
17 | 市市场 监管委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按市级权限实施) | 核发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按市级权限实施) | 核发 | 区级名称: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按区级权限实施) |
变更 | ||||||||
18 | 延续 | 变更 |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 核发 | |||||||
19 | 变更 | 延续 | ||||||
延续 | ||||||||
20 | 市市场 监管委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二、三类)核发、变更、延续 | 核发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二、三类)核发、变更、延续 | 核发(延续) | |||
延续 | ||||||||
21 | 市市场 监管委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零售) | 变更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零售) | 变更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变更 | |||||||
22 | 市市场 监管委 |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委托生产批准 |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批准 |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委托生产批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准 |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购用、携带许可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许可 |
附件4
合并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合并为10项)
序号 | 部门 | 合并的事项名称 | 合并后的事项名称 | 备注 | ||||
事项 | 子项 | 类型项 | 事项 | 子项 | 类型项 | |||
1 |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 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 | |||
2 | 市政工程 | 市政工程 | ||||||
构筑物(含雕塑)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永久性建筑物,含部位、临时建筑、维修建筑) | |||||||
市政工程 | ||||||||
3 |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选址意见书许可 | 建筑工程 |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 | 建筑工程 | |||
市政工程 | ||||||||
4 | 规划条件许可 | 建筑工程 | 市政工程 | |||||
市政工程 | ||||||||
5 | 区市场 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零售) | 变更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零售) | 变更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变更 | |||||||
6 | 区市场 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零售) | 核发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零售) | 核发(延续) | |
换证 | ||||||||
7 | 区市场 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三类)核发、变更、延续 | 核发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三类)核发、变更、延续 | 核发(延续) | |||
延续 | ||||||||
8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 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 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 ||||
9 | 户外广告及夜景灯光设施设置与变动许可 | 户外广告设施许可 | 户外广告设施许可 | |||||
10 | 区行政 审批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许可”的审批范围包括《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和《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情形 |
附件5
市级下放至区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目录(17项)
序号 | 部门 | 下放的事项名称 | 下放权限表述 | 下放区级 部门名称 | ||
事项 | 子项 | 类型项 | ||||
1 | 市建委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建设管理。承担上级部门确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其他项目,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三)滨海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对涉及滨海新区跨区域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滨海新区实际情况,统筹确定管理权限。 | 各区行政 审批局 | |
2 | 市农委 | 农业机械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 全部权限下放有农业的区,并更名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3 | 市农委 | 农业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牌证核发 | 全部权限下放有农业的区,并更名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 |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 | ||||||
4 | 市发展 改革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除国家级及市级审批权限外,各区范围内的内资核准项目。 | 各区行政 审批局 | ||
5 | 市发展 改革委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除国家级及市级审批权限外,各区范围内非限制类的外商投资核准项目。 | 各区行政 审批局 | ||
6 | 市国土 房管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除市级审批权限外,各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各区 国土分局 | ||
7 | 市国土 房管局 | 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 | 划拨用地 | 各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各区 国土分局 | |
出让用地 | ||||||
8 | 市国土 房管局 | 临时用地许可 | 各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各区 国土分局 | ||
9 | 市规划局 |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 | 建筑工程 | 除市级审批权限外,各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各区规划 审批部门 | |
市政工程 | ||||||
10 | 市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 | 除市级审批权限外,各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各区规划 审批部门 | |
市政工程(含临时用地) | ||||||
11 | 市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 | 除市级审批权限外,各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各区规划 审批部门 | |
市政工程 | ||||||
12 | 市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 建筑工程 | 除市级审批权限外,各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各区规划 审批部门 | |
市政工程 | ||||||
13 | 市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 | 市级审批权限为:除水利部海委权限范围外的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市管水库(详见天津市市管河道管理名录)的申请;区级审批权限为:区管河道范围内的申请。 | 各区行政 审批局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航道许可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查许可 | ||||||
14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 |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心城区和跨区的行政区域、市级立项或者按规定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 各区行政 审批局 | ||
15 | 市交通 运输委 | 公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 | 在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市级审批权限除外。 | 各区行政 审批局 | |
在公路、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的许可 | ||||||
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
利用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
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许可 | ||||||
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及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内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 ||||||
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公路、高速公路许可 | ||||||
16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 除市级审批权限外,各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各区行政 审批局 |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 ||||||
17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 | 除市级审批权限外,各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各区行政 审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