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3]227号
- 发布日期:2013.08.19
- 实施日期:2013.08.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开发
各区、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对商品房预定信息公示的管理,确保购房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商品房销售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关于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46号)进行了修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为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署情况,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附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预定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总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优惠后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总房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定金付款形式及时间
双方签定预定协议时,预定人一次性支付定金 元(币种: ),计 (大写),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
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定金处理
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定人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出卖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预定人双倍返还定金;预定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予退还预定人交付的定金。
在约定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出卖人应当向预定人返还定金。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3〕227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对商品房预定信息公示的管理,确保购房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商品房销售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关于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46号)进行了修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为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署情况,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2013年8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预定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总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优惠后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总房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定金付款形式及时间
双方签定预定协议时,预定人一次性支付定金 元(币种: ),计 (大写),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
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定金处理
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定人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出卖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预定人双倍返还定金;预定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予退还预定人交付的定金。
在约定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出卖人应当向预定人返还定金。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