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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3]227号
  • 发布日期:2013.08.19
  • 实施日期:2013.08.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开发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3〕227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对商品房预定信息公示的管理,确保购房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商品房销售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关于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46号)进行了修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为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署情况,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2013年8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预定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总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优惠后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总房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定金付款形式及时间
  双方签定预定协议时,预定人一次性支付定金      元(币种:   ),计       (大写),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
  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 定金处理
  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定人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出卖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预定人双倍返还定金;预定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予退还预定人交付的定金。
  在约定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出卖人应当向预定人返还定金。


  第五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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