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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填报畜禽养殖专项环境执法信息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2011.04.15
  • 实施日期:2011.04.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畜产品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填报畜禽养殖专项环境执法信息的通知



各涉农区县环保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填报畜禽养殖专项环境执法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353号)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工作管理,实现畜禽养殖业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境监管,请各涉农区县环保局认真填报《畜禽养殖环境执法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一、填报范围和内容

  根据环办《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2010]56号、《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84号)以及我市《关于开展2010-2011年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津环保监[2010]123号)相关要求,所有纳入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对象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均属于填报范围。填报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基本信息和环境监察信息。


  二、填报方式和时间

  各涉农区县环保局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网站 (www.12369.gov.cn)进入“畜禽养殖环境执法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具体要求详见网站填报说明。

  请各涉农区县环保局认真组织开展信息填报工作,首次信息填报请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市局将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填报工作的区县予以通报。


  三、具体要求

  1、按照环保部要求,此次数据填报及更新情况将作为我市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活动的最终上报数据,并将作为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请各涉农区县环保局高度重视、及时填报。

  2、请各涉农区县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每季度完成数据更新一次。

  3、请各涉农区县加强数据库的利用,分析畜禽养殖业环境违法的特点和规律,突出专项执法工作重点,增强针对性;同时,研究畜禽养殖业环境守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积极引导畜禽养殖企业自觉守法。

  4、为便于市局与各涉农区县及时沟通、联系,请各区县环保局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姓名与联系电话于4月30日前报至市局监察总队。

  附件:1、《关于填报畜禽养殖专项环境执法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353号)(略)

  2、天津市各涉农区县填报系统登录用户名及密码(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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