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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及启用新式收养登记字号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津民发[2010]119号
  • 发布日期:2010.12.27
  • 实施日期:2011.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婚姻登记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及启用新式收养登记字号的通知》的通知
(津民发〔2010〕119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及启用新式收养登记字号的通知》(民办函〔2010〕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滨海新区民政局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启用新式收养登记字号。填写方法为:以2011年办理第一件收养登记为例,滨海新区民政局塘沽收养登记处收养登记字号为S120116-2011-1001;滨海新区民政局汉沽收养登记处收养登记字号为S120116-2011-2001;滨海新区民政局大港收养登记处收养登记字号为S120116-2011-3001。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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