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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电津能滨海热电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5
  • 实施日期:20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业品价格管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电津能滨海热电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2015年)



市电力公司,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国电津能滨海热电公司《关于执行超低排放奖励电价的请示》(国津滨海[2015]85号)收悉。按照电价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电津能滨海热电公司2号机组超低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津环监验字[2015]013号、津环监验字[2015]041号),自2015年4月20日起,2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按每千瓦时0.3915元执行。


  二、国电津能滨海热电公司1号机组超低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津环监验字[2015]041号),自2015年10月16日起,1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按每千瓦时0.3915元执行。


  三、国电津能滨海热电公司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对经市环保、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段电价加价收入,按照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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