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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十二五”时期拍卖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商务流通[2012]65号
  • 发布日期:2012.09.04
  • 实施日期:2012.09.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国家计划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十二五”时期拍卖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意见
(津商务流通〔2012〕65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拍卖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拍卖行业宏观管理,促进我市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拍卖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规划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拍卖业转变发展方式为中心,以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为基础,引导行业创新管理方式,走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道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拍卖企业总量控制,抑制拍卖企业数量增长过快的势头。尤其是对现有企业数量已经偏多的区县,从严控制企业数量的增长。加快拍卖企业的整合重组和优化升级,实现拍卖企业从量的增加转向质的提升。新增企业的重点将向空白地区及数量较少的边远区县倾斜。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拍卖企业总数控制在130家左右,拍卖企业分支机构控制在10家以内,力争2015年行业成交总额年均增长18%。


  四、规划指标安排

  结合各区县经济发展规模和拍卖机构服务区域企业数量、常驻人口数量等情况,确定“十二五”期间控制性新增拍卖企业数量36个。具体新增指标:宁河、静海两个空白县各发展2家,滨海新区新增8家,红桥、武清两个区各新增3家,和平、河北、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宝坻等七个区各新增2家,南开、河西、河东、蓟县等四个区县各新增1家。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行业准入机制。严格执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行业准入条件办理,必须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要求。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培育情况,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注册资本金要达到500万元。

  (二)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对拍卖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因情况变化不再具备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条件,或依法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的企业,及时清理退出拍卖市场。退出企业腾出的指标可用于本区县新增企业发展。

  (三)扶优扶强重点企业。鼓励和支持拍卖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分支机构,发展专业化经营,拓展业务领域,形成品牌效应。加强对拍卖企业引导与指导,有效运用调控手段扶持重点企业做强做大,增强竞争力。

  (四)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及丧失继续经营条件的拍卖企业要坚决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取消其拍卖经营资质。

  (五)加快人才培养步伐。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交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拍卖师,全面提高拍卖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我市拍卖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对企业间的沟通、协调和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附件:天津市拍卖行业“十二五”期间企业总量控制表

  2012年9月4日

  附件
  天津市拍卖行业“十二五”期间企业总量控制表
  

区县

现有企业

“十二五”期间新增数量

区县

现有企业

“十二五”期间新增数量

区县

现有企业

“十二五”期间新增数量

和平区

15

2

东丽区

2

2

滨海新区

12

8

南开区

21

1

西青区

2

2

武清区

1

3

河西区

22

1

津南区

1

2

宁河县

0

2

河东区

7

1

北辰区

1

2

静海县

0

2

河北区

5

2

宝坻区

1

2

合计

94

36

红桥区

2

3

蓟县

2

1

 

 

 

注:滨海新区和蓟县各含1个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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