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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5.12.15
  • 实施日期:2015.11.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业品价格管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能源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47元调整为2.7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0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7元。

  燃气经营企业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用气量变化情况,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可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也可实行季节性气价和可中断气价。


  二、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

  直供用户用气的门站价格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0.12元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258号)同时废止。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滨海新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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