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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工作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检[2015]846号
  • 发布日期:2015.09.14
  • 实施日期:2015.10.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工作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检〔2015〕846号)



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管委会、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中心商务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15年9月14日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工作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预防和制止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垄断行为,加强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市场监管委(以下统称“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维护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自贸试验区内的反垄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构设置
  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联席工作机制,联合设立自贸试验区反垄断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自贸试验区反垄断工作,建立包括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在内的信息沟通与会商制度和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第四条 协调职能
  协调办公室依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举报线索和咨询进行分析、甄别;
  (二)依据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各自职责移交案件线索;
  (三)协调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案件核查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并提出意见;
  (五)接收自贸试验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主动报告材料;
  (六)协调市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督自贸试验区经营者履行承诺、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情况;
  (七)汇总有关反垄断执法信息并建立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信息共享机制;
  (八)负责开展自贸试验区反垄断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九)研究其他涉及自贸试验区反垄断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沟通职能
  协调办公室负责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络沟通。



  第六条 举报咨询
  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协调办公室均可受理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举报和咨询,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三个派出机构设立办事窗口,协助协调办公室受理自贸试验区的反垄断举报、咨询。

  第七条 甄别移送
  协调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进行案件线索移交。
  市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受理举报的,应当及时将情况反馈协调办公室。

  第八条 执法程序
  市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授权,各自依照相关执法程序独立开展反垄断工作。



  第九条 会商机制
  协调办公室成员应当加强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综合评估
  协调办公室根据自贸试验区内行业整体竞争状况组织开展综合性评估。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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