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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评定陈嘉华等同志为烈士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5]26号
  • 发布日期:2015.09.11
  • 实施日期:2015.09.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评定陈嘉华等同志为烈士的决定
(津政发〔201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许,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在事故处置中,陈嘉华、郑国旺、谷守健、宁书伟、赵飞、赵勇、陈勇军、姜力铭、范兴运、李明星、雷勇、刘天龙、李潇、刘倍文、董尧勇、何成明、刘悦、聂金星、刘明阳、张素梅、李富越、孙云飞、张圣平、周青山、魏俊冰、薛宁、李志、韩军波、杨伟光、原建京、王宇、王胜民、王俊、徐日东、乔鹏、张奇、董泽鹏、樊春雨、徐宝龙、苑旭旭、朱晓伟、唐先旺、齐吉旭、贾洪广、刘闯、柳春涛、朱君、王全、李长兴、侯卓呈、宋天意、贾乃源、殷乐刚、张如涛、王明月、刘峰、陆长江、王万强、张干生、张少峰、樊小飞、靳晓刚、岳晓宁、张广扬、王世杰、郑光亮、刘国刚、崔振宇、崔富康、雷驰、李学明、蒙占立、宋福昌、苏扬、彭德宝、孙伟奇、余晓波、张梦宇、韩志刚、胡乐、刘治强、逯燕辉、张甫、陈宪德、张乾、任宇浩、赵家澳等同志,奋不顾身,英勇抢险,为抢救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光荣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评审决定,上述同志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各项褒扬抚恤工作,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在全社会营造缅怀烈士、崇敬烈士、学习烈士的良好氛围,凝聚建设安全天津、美丽天津、繁荣天津的正能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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