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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按照《规定》中关于“举办小学学历教育和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二、社会力量举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按照《规定》中关于“举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在年检评估后,换发市教委审批的办学许可证,由隶属的区县教委管理。市教委将对区县教委的管理工作做出规定,切实加强对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中关于“建立办学风险储备金”的规定,以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确定: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由区县教委负责缴存并管理;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委负责缴存并管理。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建立办学风险储备金制度的暂行办法”,请各区县教委参照执行。
四、按照《规定》中关于“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财产财物以及内部管理等进行年度检查”的规定,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负责。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市教委负责指导,区县教委组织实施。
五、对批准设置的或核准解散、撤销的教育机构由市教委或区县教委按照分级分类审批管理的原则和管理权限统一在《天津日报》发布公告。
六、按照《规定》中关于“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的规定,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由区县教委负责审批和管理,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经区县教委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
七、鉴于市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和社会力量办学主管机关的变更,决定对高中阶段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机构经过年检评估后换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八、对新申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
九、自2001年起,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负责并向市教委报送年检评估报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负责,年检评估结果报送市教委小学教育处审核;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工作分别由市教委中学教育处、职业教育处负责并会同有关处室与区县教委进行;初中(内含小学教育)、高中(内含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一贯制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中学教育处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处与区县教委进行;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对年检评估工作实行归口主管、统一安排,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十、原市教育局批准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一、创办学校的必要性(调研后做出)
二、举办单位(者)情况(附法人资格凭证复印件)
三、学校具备的办学必要条件
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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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教委社[2001]12号
  • 发布日期:2001.04.02
  • 实施日期:2001.04.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社会力量办学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实行
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教委社〔2001〕12号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市政府《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管理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按照《规定》中关于“举办小学学历教育和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一)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艺术、卫生、体育、财经、法律等专业性较强的教育机构)市教委不再进行审批,由区县教委进行审批和管理。原由市教委审批和管理的移交给区县教委管理,在2001年年检评估后,由区县教委换发其审批和主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并向市教委办理备案手续。
  (二)原市教育局作为审批机关颁发的小学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评估后换发区县教委作为审批机关的办学许可证,并向市教委办理备案手续。

  二、社会力量举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按照《规定》中关于“举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在年检评估后,换发市教委审批的办学许可证,由隶属的区县教委管理。市教委将对区县教委的管理工作做出规定,切实加强对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中关于“建立办学风险储备金”的规定,以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确定: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由区县教委负责缴存并管理;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委负责缴存并管理。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建立办学风险储备金制度的暂行办法”,请各区县教委参照执行。

  四、按照《规定》中关于“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财产财物以及内部管理等进行年度检查”的规定,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负责。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市教委负责指导,区县教委组织实施。

  五、对批准设置的或核准解散、撤销的教育机构由市教委或区县教委按照分级分类审批管理的原则和管理权限统一在《天津日报》发布公告。

  六、按照《规定》中关于“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的规定,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由区县教委负责审批和管理,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经区县教委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

  七、鉴于市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和社会力量办学主管机关的变更,决定对高中阶段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机构经过年检评估后换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一)参加年检评估换证的范围是:经原市教育局审批、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学历教育机构。
  (二)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统一组织进行,在此基础上,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提交年检评估报告并提交做出合格、停办或撤销等具体意见的教育机构名册。对于改变学校名称、学校性质、法定代表人、办学地点及变更原属地的重要事项,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附专题报告。
  (三)由市教委业务主管处对教育机构进行复查、复评并逐校提出复查、复评意见。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依据业务主管处复查、复评意见,指导教育机构办理校舍公证、办学资金验资等法律文书,办理办学许可证,发布公告。
  (四)办学许可证的编号统一为:教社证字津市中学(中职)***号和教社证字津**小学***号。
  (五)年检评估工作从2001年4月1日开始,2001年6月换发新证。届时,原市教育局审批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八、对新申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申办小学学历教育机构区县教委负责审批(使用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审批表》)。市教委小学教育处负责备案审核并实行布局、数量的调控管理。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办学许可证。
  (二)申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市教委负责审批。申办者按属地向区县教委申报并提交论证报告,区县教委审核后,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申报。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负责并会同业务主管处作出受理意见;受理后交由业务主管处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后社会力量办学处征得有关处室意见,报市教委领导审批;经委领导批准,由社会力量办学处指导填写《审批表》,办理校舍公证、开办办学资金验资等法律文本并行文批复、核发办学许可证,向社会发布公告。

  九、自2001年起,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负责并向市教委报送年检评估报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负责,年检评估结果报送市教委小学教育处审核;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工作分别由市教委中学教育处、职业教育处负责并会同有关处室与区县教委进行;初中(内含小学教育)、高中(内含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一贯制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中学教育处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处与区县教委进行;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对年检评估工作实行归口主管、统一安排,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年检评估工作每年定期进行。10月份由教育机构向区县教委上报自查自评报告,11月至次年1月区县教委进行年检评估,市教委进行复查复评,同时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十、原市教育局批准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附件:论证报告基本内容


附件:         论证报告基本内容


  一、创办学校的必要性(调研后做出)

  二、举办单位(者)情况(附法人资格凭证复印件)

  三、学校具备的办学必要条件
  1.办学宗旨
  2.校名、校址和学校的性质
  3.校舍及实验、实习设施情况
  4.办学形式、层次、招生对象和学制
  5.专业设置(含专业教学计划)
  6.毕(结)业生去向
  7.学校规模(一贯制学校应明确总规模及分层次规模)
  8.办学经费来源及现经费落实情况
  9.师资队伍及教学管理
  10.学校董事会章程,拟设董事会人员情况(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履历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学校主要负责人情况(附同上)
  12.学校发展规划

  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1.领导管理体制
  2.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3.规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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