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5日

关于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
(市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落实《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提出的"加大地热资源利用"的目标要求,现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落实美丽天津建设纲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创新地热管理,加大地热资源利用,全面提升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把我市建成集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地热能新技术研发推广、地热能旅游产业和温泉文化展示、地热能科技交流和人才培养、地热能开发管理创新为一体的现代化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城市,为实现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地热年开采总量控制在5000万立方米,其中用于供热的地热年开采量为3800万立方米;地热供热尾水年回灌量为3250万立方米(含利用地表水的回灌量),回灌率由2012年的60%提高到85%;地热供热面积为2450万平方米,较2012年增加900万平方米;开发利用地热最终实现年替代标准煤约39万吨(扣除电能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93万吨,较2012年分别增加13万吨和31万吨;5年累计替代标准煤167万吨(扣除电能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98万吨。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全市地热资源勘查工作。

  1.按照国家对地热评价工作总体部署和我市美丽天津建设要求,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为重点,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平原区地热资源开发潜力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矿局)

  2.到2017年,完成3至4处地热田的勘查,包括1处大型地热田和2至3处中型地热田,为加大开发利用提供资源保障。(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矿局)

  (二)编制"十三五"天津市地热资源规划。紧密结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供热规划和我市改燃并网工程,以能源规划和"十二五"地热规划评估为依据,到2015年完成"十三五"天津市地热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结合天津市地热资源规划总体要求和控制性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地矿局)

  (三)加大地热资源开发利用。

  1.依据地热资源规划和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配置资源,以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为重点,加大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每年推出20个地热矿业权(其中用于供热的矿业权15个以上),满足我市重点工程、保障房项目、产业园区、功能区、示范镇建设及温泉旅游建设对地热资源的需求,每年新增地热集中供热面积不少于180万平方米。通过建立能源站等集中开发利用模式,加大对地热、浅层地热能及其他能源的联动应用,实现多能源科学合理配置。(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地矿局)

  2.结合贯彻《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和促进地热资源综合利用、集约节约利用。到2017年,建设15处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矿局)

  3.鼓励开发利用单位通过优化工艺、多能源方式集成以及梯级利用等方式,开展既有地热单井供热站提升改造工作,减少资源消耗,提升供热能力,提高利用效率。到2017年,争取将提升改造项目的尾水排放温度全部控制在25℃以下。(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矿局)

  (四)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

  1.坚持对井审批制度,新上地热供热项目100%实现回灌。严格限制生活用热水等消耗型的利用项目,到2017年,消耗型利用项目开采量所占比例由2012年的35%下降到25%以内。(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地矿局)

  2.通过采取"批新井、带老井"、开采单井整合、补建回灌井等措施,到2017年,解决中心城区17眼单井的回灌问题,新增年地热回灌量250万立方米,中心城区雾迷山组热储层平均热储压力年降幅由2012年的5.5米减小到3米。通过调整现状集中供热区域或新增集中供热面积等方式,预计到2017年形成145万平方米的供热能力。(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地矿局)

  3.加强地表水热储回灌工作,到2017年,建设2至3处利用地表水的热储回灌工程,形成每年200至300万立方米回灌能力。(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地矿局)

  (五)推动温泉旅游和温泉文化建设。结合"中国温泉之都"建设,到2017年,在天津南站、武清区黄庄等地新建2至3个集休闲、度假、娱乐为一体的特色温泉旅游项目;在滨海新区龙达温泉生态城、静海县团泊新城、宝坻区京津新城、东丽区东丽湖等已有的温泉旅游项目区,建设体验式温泉主题公园。继续组织中国温泉之城(乡)申报工作,到2016年,争取再申报1至2个中国温泉之城,打造1至2个天津温泉旅游知名品牌。(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局、市地矿局)

  (六)加大技术攻关研究。

  1.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中,做好浅层地热能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加大对相关技术和规范的研究。(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矿局)

  2.加大对地表水回灌技术、中低温地热发电技术、热储压力自动监测技术、超采预警预报技术等重点领域的攻关研究。争取突破新近系明化镇组回灌技术,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全面推广利用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回灌技术。(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1.以落实美丽天津建设纲要为契机,在《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基础上,开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条例起草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地热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强化证后监管措施,建立以资金、政策为主导的保障机制和完善的集约节约利用制度。

  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

  (二)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综合利用。

  1.争取每年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支持地热资源综合利用、集约节约利用和资源保护等示范工程建设。

  2.市财政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科技节能专项资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地热资源的勘查、评价、规划、回灌、利用、科研等工作。

  3.对于地热开发利用单位自主建设的回灌系统,继续执行回灌部分减免70%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优惠政策。研究对地热尾水排放温度高于25℃的开发利用单位加征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

  4.利用地表水进行回灌的,可按照增加回灌量的50%申请增加年度开采指标。

  5.落实《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关于"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的政策措施。

  (三)打造研发中心,服务地热产业。

  依托我市在勘查评价、钻探施工、开发利用等领域的专业队伍,组建天津市地热研发推广中心,为提升地热开发利用水平、保障地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