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正副市长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领导同志(包括已经退下来的领导干部),如需出国,按中央规定报批。其他人员出国,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由市对外经贸委、市外事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其中:正局级干部出国,按报批程序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批;副局级干部出国,按报批程序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机关及所属单位副局级以上干部出国,由单位主管领导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或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国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由国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其出国考察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
(三)市级审批机关对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出国事项(不包括对外贸易),在审批之前,要分别按产品归口报送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能按产品归口的出国事项,属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报国家计委备案,属于技术改造方面的报国家经委备案,属于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方面的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报对外经贸部备案。如中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要尊重中央主管部门意见。在对外贸易方面,按对外经贸部拟定的办法办理。
(四)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市审批机关要在该团组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并抄告外交部。
(五)凡赴港澳的团组,除按程序报批外,还须经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批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各类团组均不得绕道经停港澳。
(六)各单位派出的出国团组,必须做到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出国时间要尽可能缩短,不得随便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同一单位的两个主要负责干部同团出国。
(七)有关部门和审批机关对出国团组和人员要认真审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照顾关系,滥派团组人员出国的,一律不予批准。凡经费和外汇来源不落实的出国项目,均不得批准。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八)各单位凡使用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出国,均由主管委、局汇总向市财政局编报用汇计划(中央驻津单位直接编报);使用非贸易外汇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汇总编报用汇计划。全市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由市财政局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后,上报财政部。
(九)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分别下达市主管委、局和市外事办公室,并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进行控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于每季度末和年终将出国用汇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通报。
(十)各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如擅自绕道、延期、宴请等),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出国人员偿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准利用职权争相出国。在审批和组织出国团组时,必须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
(十二)派出单位对出国人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出国前,单位负责人要同出国人员谈话,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外交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所有人员在出国活动中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十三)各单位对出国人员发生的索贿、受贿、贪污、失密、泄密、丧失国格人格及其他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及时报纪律检查部门,抄报市外事办公室。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关于派遣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4号
  • 发布日期:1986.04.24
  • 实施日期:1986.04.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印发《关于派遣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24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拟订的《关于派遣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市同国外的交往日益发展,出国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这是必要的,也是正常的。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组团人数过多、重复考察、争相出国、照顾出国的现象,以及少数出国人员索贿贪污和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屡有发生。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坚决纠正和制止这种混乱现象和不正之风。要加强对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工作,认真执行本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对违反规定和违反外事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可姑息适就。

            关于派遣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

  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办发<1986>3号)精神,对派遣出国人员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出国任务审批

  (一)正副市长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领导同志(包括已经退下来的领导干部),如需出国,按中央规定报批。其他人员出国,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由市对外经贸委、市外事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其中:正局级干部出国,按报批程序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批;副局级干部出国,按报批程序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机关及所属单位副局级以上干部出国,由单位主管领导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或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国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由国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其出国考察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

  (三)市级审批机关对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出国事项(不包括对外贸易),在审批之前,要分别按产品归口报送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能按产品归口的出国事项,属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报国家计委备案,属于技术改造方面的报国家经委备案,属于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方面的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报对外经贸部备案。如中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要尊重中央主管部门意见。在对外贸易方面,按对外经贸部拟定的办法办理。

  (四)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市审批机关要在该团组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并抄告外交部。

  (五)凡赴港澳的团组,除按程序报批外,还须经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批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各类团组均不得绕道经停港澳。

  (六)各单位派出的出国团组,必须做到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出国时间要尽可能缩短,不得随便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同一单位的两个主要负责干部同团出国。

  (七)有关部门和审批机关对出国团组和人员要认真审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照顾关系,滥派团组人员出国的,一律不予批准。凡经费和外汇来源不落实的出国项目,均不得批准。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二、经费管理

  (八)各单位凡使用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出国,均由主管委、局汇总向市财政局编报用汇计划(中央驻津单位直接编报);使用非贸易外汇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汇总编报用汇计划。全市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由市财政局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后,上报财政部。

  (九)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分别下达市主管委、局和市外事办公室,并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进行控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于每季度末和年终将出国用汇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通报。

  (十)各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如擅自绕道、延期、宴请等),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出国人员偿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组织纪律

  (十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准利用职权争相出国。在审批和组织出国团组时,必须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

  (十二)派出单位对出国人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出国前,单位负责人要同出国人员谈话,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外交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所有人员在出国活动中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十三)各单位对出国人员发生的索贿、受贿、贪污、失密、泄密、丧失国格人格及其他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及时报纪律检查部门,抄报市外事办公室。
  前发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