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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计[2006]11号
  • 发布日期:2006.12.29
  • 实施日期:2007.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天津市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的通知
(津人计〔2006〕11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驻津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按照人事部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原《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不再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手册》的使用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解释。

  二、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已纳入工资统发的事业单位)统一使用《手册》支取工资,未按规定使用《手册》的,银行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三、《手册》各项目的填写必须与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单位工资专门帐簿相一致。

  四、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超计划支取工资的,银行予以拒付。

  五、政府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原工资基金专用章继续使用。

  六、对未按规定使用《手册》或者突破工资计划发放工资等违纪行为,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各区县、各部门要利用这次统一使用《手册》的机会,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深入的检查,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事部门与银行的合作,使我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样式)(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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