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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5.04.16
  • 实施日期:2015.04.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化学易燃产品管理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于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的要求,于5月31日前对辖区内全部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属于“两关闭”情况的零售点,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于6月15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及排查汇总情况书面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点“三严禁”的要求,于6月至12月对辖区内全部烟花爆竹零售点重新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逐一落实整改,并于1月15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点违法“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及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三、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的相关内容查找问题,对发现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对现有库存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清点,并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系统。市安全监管局将于近期对批发企业自查情况及流向登记管理系统填报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略)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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