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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证协会关于规范公证机构需公安机关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证协会
  • 发布日期:2013.07.15
  • 实施日期:2013.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公证综合规定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证协会关于规范公证机构需公安机关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公安局户政处,各分局户政科、各公证处: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公证机构需公安机关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申办出生、国籍、户籍公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公安机关依据户籍登记情况出具涉及该当事人的出生地、出生时间、住址、父母基本信息等情况。

  (二)办理死亡公证,以及继承、赠与等公证中涉及有关当事人死亡情况,无法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登记的有关情况出具涉及相关人员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二、办理流程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后,如需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协助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事项调查函》(附后),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调查函》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以实际掌握的户籍资料为依据,为申请人据实出具有关证明,《调查函》由派出所(户政大厅)存档备查。


  三、注意事项

  涉及出生公证的证明由现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当事人发生户籍迁移的,需当事人到原出生登记公安机关查阅相关出生登记资料复印并加盖出生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后,交现住地派出所作为出具证明依据。涉及死亡注销户口人员户籍登记的情况证明由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


  四、工作要求

  (一)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可致电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公证机构可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书或工作证,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核查。

  (二)各公安户政大厅、派出所和各公证机构要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理、热情服务的原则,加强沟通联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受理群众诉求,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予受理的事项,要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

  (三)本规范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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