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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危字[2007]44字
  • 发布日期:2007.05.21
  • 实施日期:2007.05.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化学工业管理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44字)



各集团总公司、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多年来行业管理的弱化,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比较薄弱,虽经反复整治,问题仍然很多,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国家安监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8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今年5月开始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推动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化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清理在建和拟建的化工项目,逐步提升安全准入门槛,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对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液氯和液氨等有毒、刺激性气体的企业,以及具有危险化学反应工艺的企业推行安全技术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建立隐患跟踪机制,依法实施隐患整改,有效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逐步好转。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化工建设项目。
  (二)整治的重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2、液氯、液氨等有毒、刺激性气体的从业单位及具有危险化学反应工艺从业单位。
  3、去年以来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检查出隐患和问题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全面调查,彻底摸清底数。要对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对非法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彻底清查,消除危险化学品监管空白;对化工企业自行研发、联合研发或转让易燃易爆项目中型试验的全面清查;对在建的化工建设项目逐一核查和登记,清理在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情况;查清化工企业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自查自纠,强化监督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对照现行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自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定员、定额、定岗、定责制度执行情况,隐患查改、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督导化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组织专家有针对性的对化工企业进行专业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或需要整改的事项建立档案和跟踪督查制度,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检查中,凡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突出重点,开展专业检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要组织专家重点抓好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液氯、液氨等有毒、刺激性气体的企业,以及具有危险化学反应工艺企业的专业安全检查,并督促存在隐患的企业积极整改。要积极培植达标试点,实现以点促面,力争用二年时间,使全市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液氯、液氨的企业安全条件基本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对全市具有危险化学反应工艺的企业全面开展专业安全检查,组织专家研究、明确安全联锁装置的适用范围及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全面核实需安装安全报警联锁装置单位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安装相应的安全报警联锁装置和紧急泄压装置;2007年内部分危险化学品重点区要围绕具有危险化学反应工艺的企业配备、设置相应的安全报警联锁装置和紧急泄压装置,开展达标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推广。
  (四)落实责任,跟踪隐患整改。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组织专家对去年以来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检查出的各企业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全面进行跟踪复查,并积极协助企业进行整改。要对已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整治档案,建立和落实“限期整改、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隐患督办工作制度,狠抓各项隐患和问题整改工作的落实;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及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五、整治的步骤
  此次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至6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出全面部署,动员有关部门和化工企业,积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制定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部署、动员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二)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至8月)
  各区县安监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内化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7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各化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6月份开始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应急预案、职工安全意识等各类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并建立档案和整改制度。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区县安监局、集团总公司要组织专家对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和完善企业数据库。
  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督导组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
  (四)考评总结阶段(2008年3月至4月)
  各区县安监局要及时对本地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整治总结材料于2008年3月底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要求。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报请区县政府成立由政府或安委会领导挂帅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将此次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严格执法,真整实治
  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坚决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做到真整实治。市安监局在督导过程中如发现该取缔没取缔、该关闭没关闭、该整改没整改、该处罚没处罚,以及执法不认真、走过场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及干扰行政执法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三)统筹协调,密切配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提请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参与整治工作,并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及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和整治工作的高质高效。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使有关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要求。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并监督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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