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三[2014]80号
- 发布日期:2014.12.25
- 实施日期:2014.12.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化工产品与质量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执行,充分认识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将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立即开展在役化工装置安全仪表系统自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将自查情况于2015年2月15日前上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和梳理,建立档案,每个区县确定2至3家仪表系统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试点单位,推动辖区内化工装置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提升工作的开展,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区县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安监管三〔2014〕8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执行,充分认识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将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立即开展在役化工装置安全仪表系统自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将自查情况于2015年2月15日前上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和梳理,建立档案,每个区县确定2至3家仪表系统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试点单位,推动辖区内化工装置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提升工作的开展,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区县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