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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新闻出版局(文化局):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09〕300号)的要求,为加强音像市场管理,构建完善以“四大准入”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现就我市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范围
参加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的单位为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二、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时间
自2009年9月14日至11月30日。
三、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通过媒体发布《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负责组织实施此次登记审核换证工作。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所辖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登记审核换证工作;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登记审核换证工作。
四、登记审核换证工作需报送的材料
参加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请从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通知公告”中下载),一式四份,由新闻出版总署,市新闻出版局和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限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五、登记审核换证主要核验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其中,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本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其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不少于5个直营连锁门店或10个连锁专设经营柜台;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单位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近10年内未担任过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过由市新闻出版局组织的2009年音像制品管理法规制度培训。
(四)有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条件
(一)准予通过审核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对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登记换证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审核登记,予以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审核登记,暂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期间的。
3.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换证的。
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不予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整改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四)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材料,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七、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程序
(一)凡参加审核登记换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应报送的材料(第四条所列),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送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报送所在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市新闻出版局将组织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展2009年音像制品管理法规制度的培训(另行通知)。
(二)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登记材料,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工作。并将各单位填报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总结和电子版的《天津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登记表》、通过审核登记单位名单、暂缓通过名单、不予通过名单上报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将在局网站www.tjppb.gov.cn对审核登记决定予以公示7天。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9年12月10日前对通过2009年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填写打印规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到2019年12月(以后年度核验不通过者,许可证注销)。
请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认真核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审核登记换证期间,暂停办理音像制品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公告(略)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样本)(略)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新闻出版局(文化局):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09〕300号)的要求,为加强音像市场管理,构建完善以“四大准入”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现就我市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范围
参加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的单位为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二、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时间
自2009年9月14日至11月30日。
三、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通过媒体发布《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负责组织实施此次登记审核换证工作。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所辖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登记审核换证工作;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登记审核换证工作。
四、登记审核换证工作需报送的材料
参加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请从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通知公告”中下载),一式四份,由新闻出版总署,市新闻出版局和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限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五、登记审核换证主要核验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其中,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本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其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不少于5个直营连锁门店或10个连锁专设经营柜台;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单位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近10年内未担任过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过由市新闻出版局组织的2009年音像制品管理法规制度培训。
(四)有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条件
(一)准予通过审核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对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登记换证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审核登记,予以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审核登记,暂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期间的。
3.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换证的。
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不予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整改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四)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材料,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七、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程序
(一)凡参加审核登记换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应报送的材料(第四条所列),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送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报送所在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市新闻出版局将组织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展2009年音像制品管理法规制度的培训(另行通知)。
(二)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登记材料,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工作。并将各单位填报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总结和电子版的《天津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登记表》、通过审核登记单位名单、暂缓通过名单、不予通过名单上报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将在局网站www.tjppb.gov.cn对审核登记决定予以公示7天。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9年12月10日前对通过2009年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填写打印规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到2019年12月(以后年度核验不通过者,许可证注销)。
请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认真核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审核登记换证期间,暂停办理音像制品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公告(略)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样本)(略)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二○○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