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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企一〔2011〕10号)



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企业经营净利润,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经营实现的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市属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依法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依法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市属企业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从2011年起,对我市市属企业上年实现的净收益按10%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在“十二五”期间,上缴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家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七条 市属各集团公司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上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核定。合并报表未经审计的,以集团公司国有资本净收益汇总数核定。

  (一)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可依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先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市财政局按抵扣以上两个项目后的净收益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市属企业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按规定用实现利润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市属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企业当年净利润10%提取的数额。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获得的股利、股息,应按照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根据市属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在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净收益。


  第十条 清算收入,是指市属企业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应得的清算净收益。


  第十一条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是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净收益。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市属企业根据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决算和规定的办法,同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经市国资委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国资委向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财政局向市属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二)市属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交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或市政府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及时足额交纳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市属企业不主动申报或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在查明原因后,将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国有资产收益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违规执业,提供虚假审计、评估报告,造成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五年。

  附件:1. 天津市市属集团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合并报表已经审计企业集团)(略)

  2. 天津市市属集团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汇总申报表(合并报表未经审计企业集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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