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5]19号
- 发布日期:2015.04.10
- 实施日期:2015.04.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特〔2015〕19号)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部署,按照2015年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现将《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截至2014年底,我市共有电梯近7万台,并保持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电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日益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但是,由于目前部分电梯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适应、维护保养不到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不畅通,以及老旧电梯数量逐步增多等原因,电梯困人等故障还较多,电梯安全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意识、稳定运行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公众安全乘梯、便利乘梯,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按照质检总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要求,结合2015年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市场监管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市电梯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降低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提高电梯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积极推动“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电梯以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等“老大难”问题的综合治理,逐步形成“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监管、检验技术把关、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组织机构
市市场监管委成立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市指挥部,由市市场监管委杨振林副主任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统筹协调部署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相关工作(市指挥部组织机构详见附件1)。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分指挥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完成辖区内的具体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是全面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以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对所有电梯逐台自查自纠为基础,结合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排查摸底全市所有电梯信息;对“问题电梯”逐台建立电梯档案、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力量集中攻坚、消除风险。
二是针对管理薄弱的“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通报地方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三是对状况较差的老旧电梯,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各方力量,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四是大力宣传安全乘用电梯知识、电梯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情况、大会战排查和解决的隐患等,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电梯安全。
四、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之前)
各区县局成立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分指挥部,制定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大会战工作方案,落实专项工作人员,集中布置开展大会战工作。同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电梯安全工作和大会战方案,向相关部门通报大会战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利用会议、媒体、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电梯大会战,积极动员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参与电梯大会战。
各电梯检验机构确定一名总协调负责人,负责相关业务的调配,按照检验分工所负责区域,每个区县至少落实一名检验人员,负责该区县电梯大会战期间电梯检验的协调组织工作和技术支持,请各电梯检验机构将总协调负责人和各区域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所负责的区域在4月15日前报送相应区县局并抄送委特监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至6月30日)
各区县局督促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对所辖范围内所有电梯逐台进行隐患排查(排查要求见附件2),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按照“一梯一表”逐台记录,对发现的问题逐台制订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和风险。使用、维保单位要对所填写的内容负责,并将排查要求的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电梯所属地市场监管局。
各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并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报告。
(三)监督检查阶段(5月20日至9月30日)
各区县局要在电梯使用单位自查、维护保养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隐患排查要求(附件2)中规定的检查重点内容,以及自查发现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制造单位报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开展监督检查。
对自查自纠还未完成整改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电梯,要督促使用和维保单位逐台制定整改方案并建立档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尽快完成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集中攻坚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对前期建档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电梯”,集中攻坚,综合治理,力争完成整治工作。尤其对于"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要报请地方政府,发挥乡镇街道基层政府作用,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解决,重点要落实电梯管理责任单位、落实维保单位,积极推动“问题电梯”更新改造。对于存在问题突出、无法落实整改的电梯,要书面报告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封停,提请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要及向社会公开其安全状况及整改的建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隐患尽快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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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县局要对大会战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全面总结,建立完善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对各区县电梯安全大会战工作开展总结性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督查检查。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并亲力亲为,充分调动市场监管所资源,逐级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工作力求实效,按时完成。
(二)落实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
要切实落实电梯使用和生产单位进行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的渠道,调动业委会、居委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结合本年度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工作,利用市场手段推动维护保养单位的优胜劣汰,促进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提高。
(三)建立协调机制,调动各方力量。
要积极向区县政府汇报,发挥区县政府和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争取区县政府或安委会发文,将电梯安全工作列入民生保障项目,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等,同时要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基层政府作用,加大对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保障力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电梯检验单位、特设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技术优势,承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继续组织电梯安全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向全市中小学生发放电梯安全乘用常识的宣传资料,以家庭为纽带带动全社会学习和掌握电梯安全常识,试点建立电梯安全志愿岗,提高电梯安全乘用水平。积极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监察和检验发现的问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存在问题的解决。同时,积极宣传大会战取得的成绩和进展(宣传方案见附件3)。
(五)总结提炼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工作中要注意总结成功经验,发现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大会战的有效性。各区县局要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情况等统计数据和阶段性成果,年终报送工作总结。要以本次安全排查为基础,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提供准确信息。要系统总结大会战中好的经验,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报送要求见附件4)。
附件1
总指挥:杨振林副主任
成员单位:特监处、办公室、计财处、宣教处、新闻中心、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稽查总队、市特检院、特设协会。
职责:协调指挥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指导各区、县工作落实和进展。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区县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特监处,主要负责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内设综合组、技术组。
综合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性的方案或文件,组织相关工作会议,收集往来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解决并回复各区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各区县上报数据,编制工作简报,组织宣传报道等工作。
组长单位为特监处,各成员单位参加。宣教处、新闻中心、市特检院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技术组:主要负责解决并回复各区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制定相关技术性方案或文件,落实检验人员参与电梯大会战。
组长单位为特检院,各电梯检验单位、特设协会参加。
附件2
一、隐患排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2015年3月31日前使用登记的所有电梯。
二、企业自查自纠
企业自查包括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自查,以及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
(一)使用和维保单位自查
电梯使用单位是承担电梯安全责任的主体。各区县局要责成电梯使用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规定的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其中自查重点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管理人员的配备,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或停用情况,档案管理及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维保合同签订情况等。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对所维保的电梯逐台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内容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规定,覆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针对近年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要重点对驱动主机(含制动装置)、层门系统、平衡系数、附加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对存在隐患的电梯应及时会同使用单位整改到位,防止发生事故。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表”逐台填写《电梯自查记录表》(参考表格见附表1、2,液压电梯等其它梯种可参照执行,此表由市场委统一印制),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完成情况应如实填写;对无法完成整改的,应采取停用等措施,并如实填写原因。使用和维保单位要对所填写的内容负责。《电梯自查记录表》经使用单位盖章确认,连同《汇总表》(附表3)一并上报设备所在地的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制造单位跟踪调查。
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使用和维保单位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以及自查自纠等提供技术帮助和指导;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告知并指导使用和维保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并在使用的各型号电梯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发出预警,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报告质检部门。制造单位发现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电梯产品,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存在同一性缺陷时,应当主动报告质检部门,采取召回措施消除隐患。
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在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逐台自查基础上,各区县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
(一)重视隐患举报
各区县局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利用12365、办公电话、来访接待等信访信息,处理好群众投诉举报,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重点监督检查
各区县根据电梯安全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人员联合编组、协调联动,结合定期检验,对制造、使用和维保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电梯安全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监察人员重点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验人员重点查设备安全状况。
检查的重点是:使用时间长(15年以上)、使用强度大(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置水平低(回迁房、保障房等)、管理力量弱(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以及自查发现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制造单位报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针对近年电梯事故、故障较多的项目重点检查和测试,如紧急报警装置、层(轿)门滑块、电梯平衡系数、制动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链断链保护、附加制动器以及防逆转保护等。
对发现的隐患和风险,要责令使用和维保单位尽快落实整改。对不依法整改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依法严肃查处。发现企业自查存在虚假情况的,应要求使用和维保单位重新进行自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区县局要注重加强与当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的密切合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进隐患整治的进展。
四、完善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数据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本次使用和维保单位自查的机会,对“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中的电梯安全监察数据信息进行梳理及更新。
(一)落实人员做好信息统核
各区县局应落实专人负责使用和维保单位自查上报材料的统计整理并与数据库进行核对。
(二)做好电梯数据更新
要根据使用、维保单位自查上报信息,结合监督检查以及检验人员反馈情况,做到及时更新完善数据库中的信息。如更新信息涉及其他区县局时,由数据库中信息所属区县局协商相关区县局解决。
(三)做好新登记电梯信息分类
自2015年4月1日起办理新增电梯使用登记也应参照自查表新增信息(原注册表中未包含的内容)进行统计(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新增信息正式升级前,由各区县局负责统计保存)。
排查附表1 电梯自查记录表
编号:
注册代码 |
| 下次检验日期 | 年 月 | ||||||||||||||||||
使用单位 |
| 电梯所在地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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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点 | (区县) (乡镇街) (道路) (地标、里巷名称) (楼门号) (区分方法,有多台电梯时) | ||||||||||||||||||||
维保单位 |
| 许可证号 | TS | ||||||||||||||||||
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电话 |
| 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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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单位负责人 |
| 维保单位负责人手机 |
| ||||||||||||||||||
现场维保作业人员 |
| 现场维保作业人员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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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所在建筑性质(在住宅、公共场所、工业中选择性质最相近的) | □住宅 | □商品房 □公产房(含企业产) □混合产权。(在选项中选1项划√) | |||||||||||||||||||
是否为还迁房、保障房?□是 □不是 | |||||||||||||||||||||
□公共场所 | □学校 □医院 □交通站点 □码头 □商场超市 □文体场馆 □公园、景区 □办公楼宇 □宾馆酒店 □其他 (在选项中选1项划√) | ||||||||||||||||||||
□工业建筑(从事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场所,如工厂、车间、仓库等) | |||||||||||||||||||||
制造(改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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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
|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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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改造)日期 | 年 月 日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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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技术参数 | 额定载重量 | kg | 额定速度 | m/s | 层站数 | 层 站 | |||||||||||||||
发现问题和自检结论(可另附页): | 整改落实情况(可另附页): | ||||||||||||||||||||
维保单位(盖章): 使用单位确认(盖章): 维保单位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2015年 月 日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处理措施 | |||||||||||||||||
1 | 使用管理 | 1.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管理人员的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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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备注册、变更或停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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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档案管理及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含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应急预案及记录、巡检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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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联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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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维保合同签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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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维保管理 | 2.1定期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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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维修、急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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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门防夹保护装置 | 3.1功能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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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门的锁紧 | 4.1锁紧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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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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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电气安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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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轿门锁紧装置(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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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门的闭合 | 5.1机电联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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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电气安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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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门的运行和导向 | 6.1层门和轿门的运行和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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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 7.1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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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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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驱动主机 | 8.1主机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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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工作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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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轮槽磨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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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动装置 | 9.1制动器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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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电气装置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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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悬挂装置 | 10.1钢丝绳的磨损、变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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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其它悬挂装置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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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缓冲器 | 11.1功能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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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上行制动试验 | 12.1轿厢空载上行制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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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平衡系数 | 13.1平衡系数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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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超载保护装置 | 14.1动作后的声光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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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动作后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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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超速联动试验 | 15.1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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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它项目 | 在抽查中发现的明显的、严重影响电梯的安全运行不符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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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自查结果栏符合要求的,填“√”;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用简单的文字或数据予以说明;对于要求记录或测试数据的项目,填写现场实况或实测的数据;不适用的项目,填“/”;采取的处理措施填写在“处理措施”栏。注:以上内容为自查最低要求。
排查附表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自查记录表
编号:
注册代码 |
| 下次检验日期 | 年 月 | ||||||||||||||||||
使用单位 |
| 电梯所在地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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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点 | (区县) (乡镇街) (道路) (地标、里巷名称) (楼门号) (区分方法,有多台电梯时) | ||||||||||||||||||||
维保单位 |
| 许可证号 | TS | ||||||||||||||||||
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电话 |
| 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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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单位负责人 |
| 维保单位负责人手机 |
| ||||||||||||||||||
现场维保作业人员 |
| 现场维保作业人员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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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所在建筑性质(在住宅、公共场所、工业中选择性质最相近的) | □住宅 | □商品房 □公产房(含企业产) □混合产权。(在选项中选1项划√) | |||||||||||||||||||
是否为还迁房、保障房?□是 □不是 | |||||||||||||||||||||
□公共场所 | □学校 □医院 □交通站点 □码头 □商场超市 □文体场馆 □公园、景区 □办公楼宇 □宾馆酒店 □其他 (在选项中选1项划√) | ||||||||||||||||||||
□工业建筑(从事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场所,如工厂、车间、仓库等) | |||||||||||||||||||||
制造(改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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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
|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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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改造)日期 | 年 月 日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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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技术参数 | 名义速度 | m/s | 提升高度/使用区段长度 | m | 倾斜角 | ° | 输送能力 | P/h | |||||||||||||
发现问题和自检结论(可另附页):
| 整改落实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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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单位(盖章): 使用单位确认(盖章): 维保单位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2015年 月 日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处理措施 |
1 | 使用管理 | 1.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管理人员的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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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备注册、变更或停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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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档案管理及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含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应急预案及记录、巡检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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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维保合同签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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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维保管理 | 2.1定期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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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维修、急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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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驱动与转向站 | 3.1主开关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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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紧急停止装置标识及功能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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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润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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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邻区域 | 4.1防护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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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 5.1自动扶梯防攀爬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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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防夹装置(毛刷)设置及其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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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梳齿与梳齿板 | 6.1梳齿缺失、啮合间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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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装置 | 7.1扶手带入口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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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梳齿板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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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超速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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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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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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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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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驱动链断链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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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附加制动器功能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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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非操纵逆转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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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检修装置 | 8.1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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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标志 | 9.1出入口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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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运行检查 | 10.1速度偏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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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 | % | |||
10.3空载向下运行制动距离 | mm | |||
11 | 其它项目 | 在检查中发现的明显的、严重影响设备的安全运行不符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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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自查结果栏符合要求的,填“√”;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用简单的文字或数据予以说明;对于要求记录或测试数据的项目,填写现场实况或实测的数据;不适用的项目,填“/”;采取的处理措施填写在“处理措施”栏。注:以上内容为自查最低要求。
排查附表3 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
维保单位(全称):
维保电梯数量(台) | 自查电梯数量(台) | 发现存在隐患的电梯数量(A) | 隐患已整改电梯数量(B) | 未完成整改电梯 | |
采取监护措施的电梯数量(C) | 主动停用电梯数量(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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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可另附页): |
注:1.数据A=B+C+D
附件3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大会战目的和意义的宣传,发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电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宣传大会战取得的成绩和进展。通过集中宣传活动,让群众学习和掌握电梯安全常识,提高电梯安全乘用水平,促进全社会关心、关注电梯安全,营造“电梯安全你我有责,安全乘梯、文明乘梯”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宣传内容
(一)大会战工作情况。积极宣传大会战目的和意义,以及大会战取得的成绩和进展。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监察和检验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治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名单等,有条件的可以请媒体对隐患整治典型案例跟踪报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电梯隐患整治工作进展。各区县积极上报典型案例和有关报道的相关音像素材。
(二)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
(三)电梯安全乘用常识。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普及电梯安全乘用常识,增强群众安全意识。
三、宣传方式
(一)宣贯动员会。各区县局可以组织电梯使用、维保、制造等相关单位,宣贯大会战工作方案,动员电梯相关单位和群众积极参加大会战工作。
(二)广播电视报刊。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制作电梯安全专题节目,扩大宣传的受众面。利用报刊,积极报道大会战取得的进展和好的经验。
(三)网站等新媒体。在官网上开辟专栏,集中报道大会战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试点新媒介,发布信息,扩大社会影响。
四、重要活动
(一)“六一”宣传活动。在“六一”前后,面向少年儿童,广泛宣传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常识。
(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宣贯。利用《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两周年,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颁布实施之际,组织宣贯活动,普及电梯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三)“电梯安全周”。继续在9月“全国质量月”第4周(9月21日至25日),组织“电梯安全周”活动,集中开展相关电梯安全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电梯安全进校园”。向全市中小学生发放电梯安全乘用常识的宣传资料,以家庭为纽带带动全社会学习和掌握电梯安全常识。
附件4
一、基本要求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核对和上报,注重信息统计和上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时间和内容要求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以下要求,按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信息、总结等材料。
(一)第一阶段(4月份):4月15日前上报大会战工作方案、宣传发动情况和确定人员及联系方式(附表1)。
(二)第二阶段(4-6月份):每月28日前填写并报送附表2,以及典型案例和工作亮点。其中6月28日前同时报送第二阶段工作总结。
(三)第三阶段(5-9月份):每周周五下午15点前报送根据《电梯自查记录表》汇总的《电梯详细信息电子报表》(格式以电子版形式另行发送);每月28日前填写并报送附表3,以及典型案例和工作亮点。其中9月28日前同时报送第三阶段工作总结。
(四)第四阶段(10-11月份):每月28日前填写并报送附表4,以及典型案例和工作亮点。其中11月28日前同时报送第四阶段工作总结。
(五)第五阶段(12月):各区县形成全年大会战工作总结,于12月8日前报特监处。
(六)各区县工作动态可随时以信息形式上报特监处,由特监处会同新闻中心、宣教处在有关媒体、委内网等处刊发。
三、报送方式
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特监处邮箱:tjsglc@126.com。
特监处电梯大会战专用传真:27182136。
四、联系人
(一)宣传报道、简报信息联系人:单秋林 电话:27182127
(二)电梯统计报表汇总联系人:张雪辉 电话:27182110
(三)其他工作联系人:耿文轩 电话:27182136
报送要求附表1 电梯大会战信息统计表
(第一阶段2015年4月15日前)
填报单位:
成立指挥机构情况 | 是否成立指挥机构 | □ 是 | |||||
□ 否 | |||||||
落实经费数额(合计) | (万元) | ||||||
召开动员会情况(合计) | (次) | ||||||
参加动员会单位数和人数 | (个单位) (人次) | ||||||
各类媒体报道情况 | (次) | ||||||
地方政府支持、相关部门参与情况,有特色、有亮点的工作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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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联系人: |
| 邮箱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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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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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自查记录表汇总联系人: |
| 邮箱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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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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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请各区县于2015年4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报特监处,联系人:张雪辉 电话:27182110,邮箱:tjsglc@126.com
报送要求附表2 电梯大会战信息统计表
(第二阶段2015年4月- 月)
填报单位:
截至2015年3月31日使用登记电梯数量 | (台) | 截至2015年3月31日在用电梯数量(排查的基本数) | (台) | |||||
15年以上老旧电梯数量(2000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并未更新改造的) | (台) | |||||||
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查情况 | 自查电梯数量 | 发现存在隐患的电梯数量(A) | 隐患已整改电梯数量(B) | 未完成整改电梯 | ||||
采取监护措施的电梯数量(C) | 主动停用电梯数量(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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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典型案例、工作亮点(可另附页): | ||||||||
制造单位跟踪调查上报的存在问题电梯数量 | (台) | 已检查确认存在问题电梯数量 | (台) | |||||
制造单位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典型案例、工作亮点(可另附页): |
注:1.本表内数据为累计数据。数据A=B+C+D。
2.本表请各区县局于2015年4月-6月每月28号前,以电子邮件报特监处,联系人:张雪辉 电话:27182110,邮箱:tjsglc@126.com
报送要求附表3 电梯大会战信息统计表
(第三阶段2015年4月- 月)
填报单位:
检验机构检验情况 | 检验电梯数量 | (台) | |||
检验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 (台) | (项) | |||
已经整改的问题和隐患 | (台) | (项) | |||
监察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情况 | 组织检查组数量 | 出动检查人次 | 检查电梯使用单位数 | 检查电梯数量 | |
(个) | (人次) | (家) | (台) | ||
发现隐患电梯数量(A) | 其中存在严重隐患电梯数量 | “三无”电梯数量 | 存在隐患老旧电梯数量 | ||
(台) | (台) | (台) | (台) | ||
隐患电梯整改完成数量(B ) |
未完成整改的电梯 | ||||
封停电梯数量(c) | 制定整改方案正在整改中(D) | 未制定整改方案(E) | |||
(台) | (台) | (台) | (台) | ||
开展风险评估电梯数 | 问题电梯建档数 | ||||
(台)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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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典型案例、工作亮点(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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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内数据从2015年4月开始累计。A=B+C+D+E
2.本表请各区县于2015年5月-9月每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报特监处,联系人:张雪辉 电话:27182110,邮箱:tjsglc@126.com
报送要求附表4 电梯大会战信息统计表
(第四阶段2015年10月- 月)
填报单位:
问题电梯建档数 | (台) | 完成整改电梯数 | (台) | |
依法封停电梯数 | (台) | 报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电梯数 | (台) | |
挂牌督办后已整改电梯数 | (台) | |||
更新改造老旧电梯数量 | (台) | |||
整治“三无”电梯数 | (台) | |||
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 (万元) | |||
评估建档和报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工作亮点(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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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报本表10月报表,为本年截至10月累计数据; 11月报表,为本年截至11月累计数据。
2.本表请各区县于2015年10月、11月每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报特监处,联系人:张雪辉 电话:27182110,邮箱:tjsgl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