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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财[2010]264号
  • 发布日期:2010.07.27
  • 实施日期:2010.07.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财〔2010〕26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纪发〔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纪发〔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我局“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局系统各社会团体;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内六区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二、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2010年7月底)

  7月底前,市局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具体部署我局专项治理工作。各主管单位要对所属各企业进行动员部署和培训,广泛宣传政策,逐级落实责任;上报“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确定工作机构和联系人;上报本次专项治理企业明细表。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10年9月底)

  按照《通知》所列专项治理内容,全面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所属企业自查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社团组织将总结报告和《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于8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企业单位将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上报主管单位,各主管单位归集、审核、汇总后,填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连同各企业的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于8月底前上报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局将在9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局内重点抽查。

  (三)重点检查阶段(截至2010年11月底)

  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阶段工作,安排在10月初至11月底进行。重点检查单位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届时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知有关单位。凡被列入重点检查的社会团体和企业,要积极做好与重点检查组的配合工作。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做好问题的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推动、组织和协调,市局成立“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建军(副局长)

  成员:李志良(监察室主任)

  王淑芳(财务处处长)

  赵 利(审计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副处长孙刚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相关人员组成。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建立“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落实工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7月底前上报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搞好自查自纠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各项政策。要把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放在自查自纠阶段,做到认真自查不走过场。严格按照《通知》的治理范围和内容,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按时完成

  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配合,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 确保全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举报电话和信箱

  为落实举报制度,市局设立“小金库”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有关“小金库”方面的举报。

  举报电话:23145224

  举报邮箱:GFJZXZL@163.COM

  附件:1.《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1:
中共天津市纪委、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纪发〔2010〕13号)

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央纪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审计署联合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天津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
  天津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讨论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纪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审计署联合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在我市社会团体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 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召开我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各区县、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内部检查。各级“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2010年10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和区县“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按照所辖范围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市级单位的重点检查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检查;区县所属单位由区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办公室组织区县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团体的类型看,要将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看,要将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要将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逐级汇总 上报。各区县“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区县、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要督促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另一方面,要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此次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参与组织协调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治理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充实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成员,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业务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
  (二)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协调,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工作,依法进行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促进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
  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社会影响广、资金规模大。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不同特点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有重点地进行分类指导。要特别注重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阶段的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各区县、各部门在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发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体要与加快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理顺社会团体及公募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资产财务关系相结合;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相结合。同时,治理工作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和民政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拓宽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
  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拓宽举报渠道。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加强防治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的调查研究;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附: 1.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略)
  2.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略)
  3.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填表说明(略)

  附件2:
中共天津市纪委、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纪发〔2010〕14号)

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央纪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审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纪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区县、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布置培训,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国有企业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并由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逐级汇总上报。市国资委负责统计汇总其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各委、办、局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所属国有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各区县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国有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并于2010年10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要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在市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和区县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各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 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 市和区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部门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对其他国有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结束后,要逐级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市国资委以及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主管部门(不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市国资委为成员单位,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其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国资委其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实调整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各国有企业要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治理工作,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各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加强调研督导
  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确保调查研究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难点问题,研究细化关键阶段、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的具体治理措施。要针对治理各个阶段的特点,围绕重点工作、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督导。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对于动员部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认真、重点检查不配合、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改正。
  (五)加强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相结合;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要与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调控、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消费有关规定相结合;要与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要与出资人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增强治理实效。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要注重源头治理,形成“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治理工作体系。一方面要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查清并纠正设立“小金库”等资产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要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摸清企业“小金库”产生的根源,通过完善体制、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管,建立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附: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略)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略)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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