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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党委、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国资财经[2014]32号
  • 发布日期:2014.12.22
  • 实施日期:2015.01.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财务综合规定


天津市国资委党委、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国资财经〔2014〕32号)



各市管企业:
  为适应新形势下深化国企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提高集团管控水平,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市管企业(市管金融企业除外)。市管企业要充分认识财务总监委派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二、市管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积极试行向二级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参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负责指导与监督二级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工作。

  三、市管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室的职责、权限以及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委派工作顺利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推动落实情况报送市国资委财经处和市国资委党委干部处。

  附件: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党委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适应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规范、稳健、高效”的财务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增强集团核心管控力,发挥反腐倡廉监督约束作用,培养复合型高层次财会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市管企业(市管金融企业除外)试行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委派财务总监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推动落实
  (一)目的意义。本意见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由市管企业向二级企业(含视同二级管理的重要子企业,以下称为“受派企业”)委派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受派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制度。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发挥好委派财务总监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是增强集团管控力,健全企业内部监管机制,规范被投资单位经营运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投资效益的客观需要;是优化财务人员结构,提升财会干部队伍素质,实现优势互补的有效途径;也是积极推进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工作原则。市管企业试行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应当遵循“切合实际、平稳有效、分步实施”的原则。
  切合实际原则:市管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分析集团及所属二级企业的战略规划、法人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财务管控水平、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财务总监委派方式。
  平稳有效原则:市管企业应当以维护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为原则,积极稳妥推动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确保试行工作各个环节衔接顺畅,取得实效。
  分步实施原则:市管企业试行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应当在明确整体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以试点企业为基础,以点带面,推广经验做法,逐步扩大试行范围,积极推动委派工作不断深化。
  (三)工作目标。市管企业应当结合国企调整重组战略,积极试行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大力推动所属企业实施逐级委派财务总监。用2至3年的时间,具备条件的市管企业全面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形成一批财务管理水平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内控体制健全、集团管控有力、运行效益良好的企业集团。对尚不具备委派条件或不适合委派财务总监的市管企业,应当积极探索并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财务监管方式,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集团管控力。

  二、明确职责权限,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
  (四)委派企业职责。市管企业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任聘解聘、考核评价、薪酬管理、晋升奖惩和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委派财务总监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市管企业应当给予委派财务总监明确的职级和地位,委派财务总监作为受派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受派企业的副职进行管理,直接对市管企业负责。鼓励委派财务总监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受派企业董事会或相应的决策机构。
  (五)财务总监的职责。市管企业应当参照《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预算[2006]8号)明确财务总监的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主要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利。委派财务总监享有对受派企业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对重大财务事项的联审联签权,向委派集团、受派企业董事会的报告权,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监督权和人事建议权等权利,要树立“寓监督于管理之中”的理念,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作用。
  (六)受派企业的职责。受派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要支持财务总监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试行委派制的受派企业不再设置分管财务工作的分管领导或总会计师职位,要为委派财务总监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干预、不阻碍财务总监履职,不得隐瞒经济事项,保证委派财务总监各项权利正常行使。提供与其他经理层副职同等工作条件和办公待遇。受派企业可以对委派财务总监提出工作建议,对委派财务总监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向市管企业报告。

  三、规范委派程序,依法保障出资人权利
  (七)严格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委派的财务总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意识强,具有履职所必备的企业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能够依法依规履行职权。党纪、政纪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财务总监。委派财务总监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八)履行相应人事任免程序。市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应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通过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市场化招聘等方式择优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财务总监人选。选聘委派财务总监必须履行相应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研究决定、委派任命等规定程序。委派财务总监应当签订委托书,实行持证上岗、试用期制和任期制。
  (九)鼓励向重要参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市管企业要积极探索向重要参股企业依法依规地试行委派财务总监,改变对参股企业管理薄弱、知情权话语权受限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增强对参股企业的监督约束。

  四、强化日常管理,增强财务总监履职效果
  (十)加强财务部门业务管理。市管企业的财务机构负责对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业务管理,要及时了解委派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开展业务咨询与指导,监督委派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帮助委派财务总监协调解决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委派财务总监履职效果。
  (十一)实施重大财务事项联审联签。受派企业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和大额资金支出时,委派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应当实施联审联签,共同审批并签署意见。市管企业应当明确联审联签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委派财务总监有权拒签的情形。受派企业须以制度的方式确定上述事项,并经企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该制度后认真贯彻实施。
  (十二)建立财务总监报告制度。委派财务总监应向市管企业进行工作报告。市管企业应当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的常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明确相应的报告内容、方式和程序。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重大事项采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报告的,事后应以书面形式补报。市管企业应当将报告情况作为对委派财务总监业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三)探索科学规范的履职方式方法。市管企业应当积极探索委派财务总监行权履职的方式方法,在联审联签、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探索运用个别谈话、问卷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促进委派财务总监提高履职能力,推动管理提升和价值创造。

  五、加强考核评价及薪酬管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十四)建立健全委派财务总监考核评价体系。市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考核与评价,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年度与任期、综合与专项、企业内部与外部互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和体系。完善委派财务总监的述职和考核等级认定的程序,建立完善委派财务总监离任审计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晋升、奖励或处罚挂钩,激励委派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
  (十五)完善委派财务总监的薪酬管理。市管企业原则上要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薪酬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发放。为更好地发挥对委派财务总监的激励约束作用,充分体现出委派特点和职务地位,市管企业也可以根据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考核评价结果,参照市管企业相应职级人员以及受派企业的班子副职的薪酬水平,建立灵活有效的薪酬管理和发放方式。

  六、加强委派财务总监的队伍建设,提高委派人员素质与能力
  (十六)建立人才储备机制。市管企业应当全面掌握本系统财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财会人员的政治面目、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职称职务、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和调查,建立财会人员情况档案库。特别是对熟悉企业现代管理、具有较强业务组织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高级财会人才进行筛选关注,建立人才储备机制,为试行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十七)做好履职干部业务培训。市管企业要对委派财务总监做好任前培训,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和专业知识指导,建立定期交流学习机制,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委派财务总监履职水平。
  (十八)建立委派财务总监流动机制。市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委派财务总监的轮换、交流与退出机制。结合对财委派务总监的考核评价结果,定期实施岗位轮换,减少岗位舞弊风险;拓展委派财务总监交流、晋升与提拔的空间,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解聘、免职、降职或追究责任等退出要求,构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七、各市管企业、各区县国资委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企业、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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