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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5)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律师协会
  • 发文字号:津律协通[2015]13号
  • 发布日期:2015.07.28
  • 实施日期:2015.07.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律师业务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律协通[2015]13号)



各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律师协会七届会长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公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
2015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会长会议领导下的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及撤销。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确定的工作由秘书处协调、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长会议做工作报告。
  (二)研究、探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和思路,探索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协调组织律师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五)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六)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七)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八)根据市律协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应由理事担任。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不能兼任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应由从业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公益事业心和责任心,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执业律师担任。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会长会议确定。(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本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提请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
  (四)及时向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律协或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六)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特殊需要时报会长会议批准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影响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市律协会长会议成员提议,会长会议批准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委员会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有权提名增补或提议罢免本委员会委员;
  (六)协助秘书处具体落实本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三)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五)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义务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应及时向分管会长汇报,并向市律协秘书处通报,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制订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终工作总结,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将工作计划及总结提交秘书处,并向会长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各位委员。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并备案。
  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律协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会议,秘书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到专业委员会事项时,可协调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经本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会长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专门委员会聘请的顾问可以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但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另有规定除外)。专门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会长会议负责解释。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市律协会长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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