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2]414号
  • 发布日期:2012.12.24
  • 实施日期:2012.1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租赁借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2〕414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
  本市自2011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以来,已配租1万余套住房,受到群众欢迎。为做好后续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预申请工作
  随着2013年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的推出,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6号)精神,自2013年1月7日起,停止受理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工作,已持有《预申请收讫证明》的家庭可分批次、分项目、分时段开始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6号)和《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2〕113号)自2013年1月7日起停止实施。

  二、调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期限
  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中“‘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调整为“‘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或申请公共租赁房时房屋租赁备案期在本年内届满的家庭”。区房管局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在项目签约入住前,区房管局需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已领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尚未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登记的家庭,可继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网签合同后领取补贴。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278号)执行。

  三、关于秀波园、康泽雅园等项目配租标准
  (一)关于秀波园等5个项目的配租标准
  秀波园(6号楼、7号楼1门和2门)、雅丽园、民盛园、龙顺园和东和家园等5个项目为收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改做公共租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偏大,平均一居室单元为56平方米,二居室单元为73平方米。为充分利用保障房源,保障人口较多或有特殊情况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需求,配租上述项目时按以下标准执行:2至3人的家庭,配租一居室单元房屋,不向单人户配租;4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单元房屋;3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有2个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配租二居室单元房屋。
  符合配租一居室单元的家庭,区房管局在《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见附件)上标注“秀波园(6号楼、7号楼1门和2门)、雅丽园、民盛园、龙顺园和东和家园一居室”字样;符合配租二居室单元的,标注“秀波园(6号楼、7号楼1门和2门)、雅丽园、民盛园、龙顺园和东和家园二居室”字样。
  (二)关于康泽雅园等6个项目的配租标准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要求建设,2013年首批配租的康泽雅园、康泽家园、惠泽嘉园、惠泽沁园、盛祥家园、盛盈家园等6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以下标准配租: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配租一个居住空间(1个兼起居室的卧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配租二个居住空间(1个卧室加1个兼起居室的卧室,或者1个卧室加1个起居室)户型房屋。

  附件: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序号:

同志:
  您的身份证号为      ,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您的申请类别为      类(租房补贴残疾家庭/租房补贴其他家庭/非租房补贴)、  (是/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经审核,您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或者配租标准。本通知单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有效,您须在有效期内持本通知单到标注项目进行登记。逾期未参加登记或标注项目出租完毕的,本通知单作废。
  您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有关部门将对您进行承租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后,您方可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申请人(签章)          区房管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各区房管局留存。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