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处负责协调全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4.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以下简称服务律师)名册,并对服务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人民法院为服务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5.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服务场所设置律师值班窗口,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6.服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公益心;连续执业五年以上;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惩戒;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群众工作能力。
7.服务律师名册由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分级建立,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选派服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8.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服务网和自助服务平台公开服务律师信息,具体包括服务律师基本情况、专长领域、律所名称、值班时间等。
9.人民法院联络部门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必要时可联系服务律师预约接谈。
10.服务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运用法律知识疏导情绪、解疑释惑。
11.服务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
12.服务律师认为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向其他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可以帮助或指导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
13.信访案件需要服务律师开展化解工作的,经信访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出具转办函,同时将该信访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材料转交相关服务律师。根据工作需要,服务律师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该案件卷宗。
14.承办服务律师收到信访案件材料后,应及时与信访人联系,告知针对信访事项受指派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寻求解决渠道。
15.对不能正确理解生效裁判文书的信访人,通过答疑、解释、分析,帮助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判的内容。
16.对不了解法律程序、不知以何种方式表达诉求的信访人,通过法律咨询、解答方式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及依法反应诉求的具体程序。
17.对有可能通过与对方当事人或相关部门调解解决纠纷的,承办服务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开展调解工作。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息诉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18.通过多次耐心细致接谈,广泛深入开展工作,仍不能化解信访矛盾的,承办服务律师应对案件进行评估,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分析、评议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建议。
19.对无理闹访的信访人,承办服务律师要耐心地以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等方式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并告知其无理闹访的法律后果。
20.信访案件成功化解,需由信访人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承办服务律师应分别向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联络办公室报备。
21.承办服务律师应及时制作相关笔录、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做到材料信息完整,化解过程全程留痕。化解工作结束后,将记录化解过程的书面材料制作卷宗,一并交由人民法院存档备查。
22.承办服务律师对案件的化解、评估工作应在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23.服务律师对在参与化解工作中知悉的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24.有关书面建议和在化解工作中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应作为内部工作材料,人民法院与承办服务律师均不得公开。
25.在参与化解工作中,对不按规定参与化解,违反职业道德、不遵守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律师,由人民法院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惩戒,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法院。对于经常缺勤、工作消极的服务律师,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替换建议。
26.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给予一定补助,对成功化解信访案件的给予适当奖励。
27.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协调化解信访案件的方式、方法,做到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实时共享。
28.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6]8号
  • 发布日期:2016.06.28
  • 实施日期:2016.06.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司法协助协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津高法发〔2016〕8号)



  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天津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处负责协调全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4.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以下简称服务律师)名册,并对服务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人民法院为服务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5.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服务场所设置律师值班窗口,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6.服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公益心;连续执业五年以上;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惩戒;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群众工作能力。

  7.服务律师名册由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分级建立,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选派服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8.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服务网和自助服务平台公开服务律师信息,具体包括服务律师基本情况、专长领域、律所名称、值班时间等。
  二、工作方式
  (一)预约接谈

  9.人民法院联络部门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必要时可联系服务律师预约接谈。

  10.服务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运用法律知识疏导情绪、解疑释惑。

  11.服务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

  12.服务律师认为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向其他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可以帮助或指导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
  (二)信访化解

  13.信访案件需要服务律师开展化解工作的,经信访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出具转办函,同时将该信访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材料转交相关服务律师。根据工作需要,服务律师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该案件卷宗。

  14.承办服务律师收到信访案件材料后,应及时与信访人联系,告知针对信访事项受指派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寻求解决渠道。

  15.对不能正确理解生效裁判文书的信访人,通过答疑、解释、分析,帮助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判的内容。

  16.对不了解法律程序、不知以何种方式表达诉求的信访人,通过法律咨询、解答方式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及依法反应诉求的具体程序。

  17.对有可能通过与对方当事人或相关部门调解解决纠纷的,承办服务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开展调解工作。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息诉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18.通过多次耐心细致接谈,广泛深入开展工作,仍不能化解信访矛盾的,承办服务律师应对案件进行评估,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分析、评议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建议。
  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书面建议应写明信访案件存在的问题和拟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尊重服务律师意见,依法按程序办理。

  19.对无理闹访的信访人,承办服务律师要耐心地以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等方式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并告知其无理闹访的法律后果。

  20.信访案件成功化解,需由信访人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承办服务律师应分别向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联络办公室报备。

  21.承办服务律师应及时制作相关笔录、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做到材料信息完整,化解过程全程留痕。化解工作结束后,将记录化解过程的书面材料制作卷宗,一并交由人民法院存档备查。

  22.承办服务律师对案件的化解、评估工作应在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三、工作要求

  23.服务律师对在参与化解工作中知悉的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24.有关书面建议和在化解工作中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应作为内部工作材料,人民法院与承办服务律师均不得公开。

  25.在参与化解工作中,对不按规定参与化解,违反职业道德、不遵守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律师,由人民法院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惩戒,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法院。对于经常缺勤、工作消极的服务律师,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替换建议。

  26.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给予一定补助,对成功化解信访案件的给予适当奖励。

  27.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协调化解信访案件的方式、方法,做到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实时共享。

  28.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28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