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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2)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2]352号
- 发布日期:2012.10.13
- 实施日期:2012.10.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华侨房地产华侨进出境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为适应目前天津市对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津居留的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原《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87号)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本市购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管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购房管理
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本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其中,分支机构购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和所购房屋为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代表机构购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本市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所购房屋为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二、境外个人购房管理
境外个人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可以在本市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境外个人购房前,应到拟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情况。经查未在本市购房的,持《天津市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未购房记录查询单》(以下简称《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记录的护照、《查询单》和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管理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本市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人购房前,应到拟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情况。经查未在本市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津工作单位、学校或居住地所属居委会开具的工作、学习、居留的相关证明、《查询单》和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其中,台湾居民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有多次往返签注或居留签注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售房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2〕352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为适应目前天津市对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津居留的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原《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87号)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本市购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管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购房管理
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本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其中,分支机构购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和所购房屋为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代表机构购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本市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所购房屋为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二、境外个人购房管理
境外个人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可以在本市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境外个人购房前,应到拟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情况。经查未在本市购房的,持《天津市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未购房记录查询单》(以下简称《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记录的护照、《查询单》和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管理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本市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人购房前,应到拟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情况。经查未在本市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津工作单位、学校或居住地所属居委会开具的工作、学习、居留的相关证明、《查询单》和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其中,台湾居民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有多次往返签注或居留签注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售房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