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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财建二[2017]32号
  • 发布日期:2017.04.25
  • 实施日期:2017.04.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7〕32号)



各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商务服贸〔2016〕9号),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服务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云众包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商务委负责提出资金使用方向,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服务贸易产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对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追踪问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与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直接相关的硬件设备购置,主要包括:平台运行所必需的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机柜、网线、宽带通讯设备、存储设备、供电设备。

  (二)与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直接相关的软件购置,主要包括平台运行所必需的正版软件购买及软件的委托开发。

  (三)与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直接相关的运营及维护费用,主要包括平台运行产生的宽带通讯费用、设备租赁费用,不包括办公设备及人员支出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

  (一)对硬件设备购置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对每个平台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软件购置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对每个平台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运营及维护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对每个平台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每个平台的连续补助不超过2年,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备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资格;

  (三)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预算、资金投入情况、建设进度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平台实际运行效果等);

  (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硬件设备、软件购置和运营维护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需列明各项费用明细;

  (三)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商务委。


  第十一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委报送的用款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区商务部门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项目资料,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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