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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3]155号
  • 发布日期:2013.10.18
  • 实施日期:2013.10.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经费与财务

天津市教委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3〕155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

  现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收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教育公平与社会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惠民政策在教育系统是否落实到位的大事。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一〔2012〕1号)和《天津市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实施意见》(津教委〔2012〕25号)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具体工作。


  二、坚决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教辅材料的监管,严格执行"一教一辅"和自愿购买原则。严把质量关,学校要坚决拒绝书商、书贩进校推销教辅材料;严禁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秋季开学时,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新机制运行。


  三、深化公办中小学有偿补课乱收费治理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


  四、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加强招生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招生录取政策的行为。

  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落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附件:《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略)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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