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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原则是:鼓励科技人员相对富余的单位和部门支援本市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和部门。鼓励科技人员支援本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支授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支援本市郊区、县及乡镇企业。
二、对国家下达或本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科技攻关任务,各主管部门要精心选配好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权提名配备精干得力的科技骨干班子,部门领导经积极给予支持。所需的科技人员主要从本部门、本系统中解决;本部门、本系统解决不了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抽调整、招聘等方法,从其他单位调剂解决。
三、鼓励科技力量富余单位的科技人员到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去工作,可以长期调入,也可以定期借聘,并允许工作需要时再调回。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在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可先由归属公司、局进行调整使用;在本系统内得不到解决的,经市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直接往用人单位工作。
四、高等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应在确定各类人员合理比例、搞好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把暂时不能发挥作用和愿意到力量薄弱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调剂出去,并允许科技力量薄弱的单位到这些单位招聘科技人员。要鼓励和支持调出人员到新单位去工作,并逐人做好安排,使他们能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
五、因工作需要调入集体企业、国营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原工资标准不得降低,工龄连续计算,奖金、劳保福利待遇等按调入单位标准发给。调入郊区、县的科技人员,是市区户口的可以不迁。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保留国家干部身份,根据需要也可以调出;在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凡该企业根据科技人员本人的能力和工作成绩确定,但在工资制度尚未全面改革之前,如遇调整工资,仍按原工资标准升级。
六、凡科技力量薄弱的单位和新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并且编制许可的,经主管局批准,均可在本局范围内进行招聘。从局外单位招聘在职人员,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
七、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科技人员的余缺情况以及实际需要,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和借调单位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对有关人员实行借调。借调合同应规定工作任务、预期可实现的经济效益、借调方式、福利待遇等。借出人员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的,借调单位应根据实现效益的大少,向借出单位支付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借调金;这部分收入除抵补借出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外,其余作为借出单位的业务收入。
八、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外单位兼职。不经过所在单位同意或影响本职工作的,单位有权制止和限制。兼职人员使用本单位工时、材料、设备、资料和技术秘密等,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并由聘请单位支付费用。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缴纳所得税。
九、可以利用经济技术协作的方式,在各单位之间进行科技力量余缺的调剂。科技力量富余和科研任务不足的单位,可与需要技术力量的单位进行全面技术合作或联合经营,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联合攻关、技术咨询、课题或工程项目承包、技术培训等。合作或联营双方可以签订协议或合同,规定双方承担的任务、技术经济责任、所得收益分配等。
十、对因工作需要被借调、聘用或参加技术合格的科技人员,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或显著经济效益的,由用人单位根据科技成果大少,经济技术水平高低以及个人贡献大小给予奖励。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系通过协作共同取得的,由协作单位分享成果,并共同协商奖励办法。
十一、设立“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奖”,主要用于奖励在人才流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凡因通过人才流动而使科技项目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本市、国家有关部委二等以上科技奖的,对直接经办人才合理流动的主管部门及管理人员,视其工作成绩大小,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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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文件转发市科技工作部等四单位《关于实行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试行办法》

  • 发布部门: 中共天津市委
  • 发文字号:津党办发[1984]66号
  • 发布日期:1984.10.25
  • 实施日期:1984.10.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科技人员党的领导法规制度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文件
津党办发〔1984〕66号



         转发市委科技工作部等四单位《关于实行科技人员
               合理流动的试行办法》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科技工作部、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事局拟订的《关于实行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关于实行科技人员合理流支的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11号文件),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调整现有科技队伍,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改变我市科技力量分布不合理的状况,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从本市现行体制、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特拟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原则是:鼓励科技人员相对富余的单位和部门支援本市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和部门。鼓励科技人员支援本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支授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支援本市郊区、县及乡镇企业。
  在合理调整使用本市科技队伍的同时,本着有进有出、互通有无的精神,与国内其他地区相互进行科技人员的合理交流,根据本市需要积极吸收短线专业方面的人才和中、高级科技人才,并积极引进国外科技人才。

  二、对国家下达或本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科技攻关任务,各主管部门要精心选配好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权提名配备精干得力的科技骨干班子,部门领导经积极给予支持。所需的科技人员主要从本部门、本系统中解决;本部门、本系统解决不了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抽调整、招聘等方法,从其他单位调剂解决。

  三、鼓励科技力量富余单位的科技人员到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去工作,可以长期调入,也可以定期借聘,并允许工作需要时再调回。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在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可先由归属公司、局进行调整使用;在本系统内得不到解决的,经市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直接往用人单位工作。

  四、高等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应在确定各类人员合理比例、搞好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把暂时不能发挥作用和愿意到力量薄弱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调剂出去,并允许科技力量薄弱的单位到这些单位招聘科技人员。要鼓励和支持调出人员到新单位去工作,并逐人做好安排,使他们能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
  今后,对这些单位只能按照定编定员补充缺额人员,凡超过限额和合理比例的,不准调入新的科技干部,并不予分配新的大学、中专毕业生。

  五、因工作需要调入集体企业、国营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原工资标准不得降低,工龄连续计算,奖金、劳保福利待遇等按调入单位标准发给。调入郊区、县的科技人员,是市区户口的可以不迁。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保留国家干部身份,根据需要也可以调出;在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凡该企业根据科技人员本人的能力和工作成绩确定,但在工资制度尚未全面改革之前,如遇调整工资,仍按原工资标准升级。
  由市区调往郊区、县以下(不含区、县级)农业生产第一线的科技人员按国务院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
  由市区调往或已在外省的市属企业(涉县铁厂、小三线企业)的科技人员待遇原则上要高于市区。具体办法由市委工交部、市国防科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凡科技力量薄弱的单位和新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并且编制许可的,经主管局批准,均可在本局范围内进行招聘。从局外单位招聘在职人员,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经归属的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科技人员及其他职工可进行聘用制试点。单位和个人双方要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规定。合同期满后,单位有续聘和解聘的权利,科技人员及其他人员有应聘和辞职的权利。

  七、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科技人员的余缺情况以及实际需要,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和借调单位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对有关人员实行借调。借调合同应规定工作任务、预期可实现的经济效益、借调方式、福利待遇等。借出人员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的,借调单位应根据实现效益的大少,向借出单位支付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借调金;这部分收入除抵补借出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外,其余作为借出单位的业务收入。
  由市区借调到郊县和小三线、涉县铁厂等地区和单位的科技人员,借调期在一年以上,凡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不够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可酌情每年给予一定的休假期。

  八、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外单位兼职。不经过所在单位同意或影响本职工作的,单位有权制止和限制。兼职人员使用本单位工时、材料、设备、资料和技术秘密等,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并由聘请单位支付费用。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缴纳所得税。

  九、可以利用经济技术协作的方式,在各单位之间进行科技力量余缺的调剂。科技力量富余和科研任务不足的单位,可与需要技术力量的单位进行全面技术合作或联合经营,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联合攻关、技术咨询、课题或工程项目承包、技术培训等。合作或联营双方可以签订协议或合同,规定双方承担的任务、技术经济责任、所得收益分配等。

  十、对因工作需要被借调、聘用或参加技术合格的科技人员,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或显著经济效益的,由用人单位根据科技成果大少,经济技术水平高低以及个人贡献大小给予奖励。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系通过协作共同取得的,由协作单位分享成果,并共同协商奖励办法。

  十一、设立“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奖”,主要用于奖励在人才流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凡因通过人才流动而使科技项目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本市、国家有关部委二等以上科技奖的,对直接经办人才合理流动的主管部门及管理人员,视其工作成绩大小,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科学技术工作部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人事局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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