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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7]3号
  • 发布日期:2017.01.06
  • 实施日期:2017.01.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落实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总领,以“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契机,依托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快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步伐,在巩固传统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培育竞争新优势,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为构建我市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市加工贸易经营主体实力显著增强,内资加工贸易企业规模不断壮大,通过创新驱动引领我市加工贸易发展新常态,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式发展初具规模,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营造顺畅、便利、高效的加工贸易营商环境,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


  三、主要内容

  (一)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努力培育竞争新优势。

  1.全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培养和引进科技型人才;鼓励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智能制造、互联网跨界融合示范等专项工程;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强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专利创造和布局,构建以产业化为导向的专利池和专利联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力打造加工贸易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一批行业领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加快转型步伐,率先由单纯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区域品牌;探索加工贸易企业与外贸新业态企业、传统零售商共建共赢发展新模式,合力提升品牌营销能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境外商标注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我市加工贸易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鼓励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加工贸易博览会、东盟博览会、亚欧博览会等境内外大型展会,宣传推介自身产品及技术;依托我市境外营销网络,拓展营销渠道,借助新媒体、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领域,抢占市场先机,变被动接单为主动营销。(市商务委负责)

  4.全力构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综合服务平台。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为目标,聚集教育、金融、法律、营销、物流、科研机构等相关行业资源优势,在加工贸易企业比较集中的滨海新区、西青区、武清区等区域,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助力我市加工贸易实现创新发展。(市商务委、市科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结构调整为重点,实现内外资协调发展。

  1.助力内资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支持内资企业发展加工贸易,对一般设备制造、轻工、纺织、家具、塑料制品等传统劳动密集型内资加工贸易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领内资企业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有针对性地承接电子信息、移动通信、汽车及零部件、集成电路、医疗设备、航空航天等辐射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市商务委负责)

  2.吸引外资加工贸易企业扎根天津。以“隐形冠军”企业和高端集群链条关键环节为主要方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总结推广“天津市人民政府与三星在津企业联委会”经验做法,不断拓展政企互通渠道,营造开放包容、服务高效、安商促商的良好营商环境。(市商务委负责)

  3.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加快落地外商投资准入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吸引外资加工贸易企业在津发展总部经济,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实现集群式发展;鼓励外资加工贸易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结算中心及各类功能型总部结构,依托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工作,深入融入外资企业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促进外资在津企业落地生根。(市商务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1.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着力推动加工贸易先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和完善先进制造业发展体系,大力发展高端产业,加大推进产业协同创新,努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制造升级;引导有条件的区域推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对接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需求,加快“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业务,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天津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拓展维修再制造业务试点范围。以航空维修再制造业务试点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力争聚集一批有影响力的航空维修再制造企业;积极探索和争取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联动方式开展船舶、医疗器械、大型工程机械等领域的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创新完善维修再制造业务通关、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简化入境检验及后续监管流程,带动拉升我市加工贸易整体水平。(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

  1.支持引领传统优势产业开展境外合作。依托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印度尼西亚聚龙农业产业合作区等我市国家级合作园区,大力推进化工、轻工、纺织、食品、塑料制品等传统优势产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对外投资,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外汇管理服务;邀请重点国家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和相关招商机构来我市介绍投资环境,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重点国家行业对口交流,开展产业对接合作。(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序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延伸产业链。支持行业协会研究编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人文环境汇编,为企业提供投资指引。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到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抱团出访,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境内外大型展会。(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以深化改革为抓手,营造便利化发展环境。

  1.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借鉴广东省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试点工作经验,继续做好我市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衔接工作;发挥部门联动、部门间良性协调机制,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加工贸易管理电子化手续进程;推动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和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简化加工贸易企业收付汇流程,实施企业货物贸易单证电子化管理模式,进一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优化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推进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降低企业入网门槛,简化联网流程,吸引中小微企业实施海关联网监管;探索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对自贸试验区内取得“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试行“自行申报、自主核销、自聘审计、海关抽核”模式;推广企业出口退税远程预申报系统;加快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速度,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大额出口退税申报,开放“绿色通道”;强化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建立出口特别关注企业和产品信息库,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天津海关、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在取消加工贸易内销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继续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征税,简化集中征税办事流程;充分利用新媒体、“互联网+”,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充分依托国内及我市大型展会,促进加工贸易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接,畅通产销渠道,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天津海关、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围绕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和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这一目标,积极推进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实现量、质、效并举;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推动区内产业升级;逐步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区域内开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积极推进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及时总结评估,适时研究扩大试点范围;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广开展加工贸易制成品的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拓展加工贸易企业营销渠道。(天津海关、市商务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以完善政策措施为保障,形成加工贸易发展强力支撑。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央及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加大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拓展境外营销网络、境外商标注册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制造升级,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推广范围广的加工贸易产成品,创建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形成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推动一批“杀手锏”产品、重点新产品的认定与支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与加工贸易企业加强对接,为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发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扩大覆盖面,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实施针对性、差异化的积极承保政策;创新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服务模式,加大内保外贷业务的开拓力度,服务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作用,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以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需求为导向,研究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服务措施。(市金融局、天津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减轻加工贸易企业负担,到2018年上半年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全面启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顺畅衔接,权益累计计算。(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优势,在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市级优质校中遴选优质专业,对接我市加工贸易优势产业;推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岗位需求对接,加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加工贸易专业人才;加强加工贸易技能人才培养,借力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培养一批加工贸易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支持本市加工贸易企业从重点国家行业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为企业搭建与外国专家组织、海外协作机构对接交流平台,实施高水平引智项目;为我市留学人员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创新成果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引进和转化。(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商务、环保、海关、市场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建立良好市场环境;做好知识产权知识进机关、进企业等宣传普及工作,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应对海外专利纠纷能力,做好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中的信息预警、组织协调、工作交流作用,提升我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水平。(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动天津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商务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加强调查研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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