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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
3.2《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0227-2010);
3.3《关于开展我市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通知》(津国土房勘〔2009〕449号)。
4.1钻前准备
4.2钻孔取心
4.3岩心整理
4.4岩矿心的现场保管
5.1依据《关于开展我市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通知》(津国土房勘【2009】449号)要求,地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地质工作结束后,野外验收前十个工作日,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见附件1,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5.2市地质资料馆、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及专家组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汇交细目,在地质项目野外验收现场按照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原则(见附件2)确定汇交范围,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下发汇交通知书(见附件3),汇交人签署汇交承诺书(见附件4)。
5.3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在下达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或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单位在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同时,应附岩心(屑)入库登记表(附件5,按回次填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和钻孔地质柱状图(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数据库格式要求)。
5.4验收时应根据目录清单对照实物资料逐箱核对,检验后在岩心(屑)入库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入库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并存档备查。市地调院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汇交凭证(附件6)。
5.5岩心(屑)转运途中汇交人应派专人负责。岩心箱应加盖保护,以防运输过程中岩心箱翻倒,造成岩矿心散乱、污损、丢失。
5.6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必须在成果报告审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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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钻孔岩心、岩屑)采集与汇交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勘[2010]483号
  • 发布日期:2010.12.31
  • 实施日期:2010.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地质资料管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钻孔岩心、岩屑)采集与汇交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勘〔2010〕483号)



市地矿局、市华勘局,市地质资料馆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钻孔岩心、岩屑)采集与汇交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钻孔岩心、岩屑)
采集与汇交细则(试行)

1.目的

  为规范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确保实物地质资料采集的真实、齐全、完整、准确,做到汇交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市域内地质项目或矿业权实施中,实物地质资料采集与汇交工作。

3.编制依据

  3.1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

  3.2 《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0227-2010);

  3.3 《关于开展我市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通知》(津国土房勘〔2009〕449号)。

4.岩心(屑)的现场采集

  4.1 钻前准备
  4.1.1 平整机场时,机台要平出放置岩心的场地,并设置防雨和遮阳设施。
  4.1.2 开钻前,机台(井队)必须备齐钻孔地质编录所需的各种物资,包括岩心(屑)装具和用于岩心编号的书写工具、材料等。物资不齐,禁止开钻。

  4.2 钻孔取心
  4.2.1 采取岩心应严格按照岩心钻探操作规程和项目地质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 退取岩心,严禁吊打岩心管,避免岩矿心人为破碎或次序颠倒。对于松软岩矿心要尽量保持原状。

  4.3 岩心整理
  4.3.1 从岩心管取出的岩心应按其出筒的顺序摆放,随即进行清洗。岩屑要用清水漂洗,以露出岩石本色为准。不能水洗的岩心,应揩去泥浆或除去泥皮。并清除假岩心和外来混杂物质。
  4.3.2 将清理好的岩心按由浅至深的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摆放在岩心箱(盒)内。岩屑样品应先进行干燥处理,经干燥处理后的岩屑,应连同标签一并装入岩屑袋内。
  4.3.3 岩心丈量要准确。丈量时应尽量将各自然断块对接好,对于松散、破碎的岩心不得随意拉长或压缩,必要时可采用体积法换算其长度。
  4.3.4 所有岩心均需按回次统一编号。凡长度大于10cm的岩心(矿心为5 cm)直接在圆柱面上或横切面上编号。
  4.3.5 编号时,用红(白)漆或油浸色笔写明回次号(左侧)、本回次岩心总块数(分母)和该块岩心的序号(分子),如图1所示。其右端应为靠近孔底(或钻头)的一端。袋装岩矿心只在袋上标记,袋内放入标签。

  图1(略)

  4.3.6 每个回次的岩心整理后应当即填写岩心牌,写明本回次取心数据,并置于本回次岩矿心的末端。岩心牌采用木牌,其外加套透明薄塑。岩心牌格式如图2所示。

  图2

岩 心 牌

 

孔(井) 回次

孔深 ~ m 进尺 m

岩心长 m 编号及块数

残留岩心 采取率%

年 月 日 记录员

 

  4.3.7 岩心编号标记和岩心牌填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数据准确。

  4.4 岩矿心的现场保管
  4.4.1 现场岩矿心均应装入岩心箱(盒)内,箱内岩矿心上下回次间应插放挡板(岩心牌),行与行之间应有岩心隔板隔开。岩心箱外侧标明矿区名称、孔号、箱号(以孔为单元按所装岩矿心自浅而深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起止回次号、起止深度。若为岩屑应标明孔深和袋数。
  4.4.2 现场岩矿心应摆放整齐,岩心箱垛高不得超过1.0 m,钻孔验收后岩矿心应及时入库保管。
  4.4.3 岩心箱(盒)必须质地坚固,便于搬运。
  4.4.4 地质编录时要检查岩心编号和摆放情况,其上下次序是否颠倒,连接是否合理,并复核岩矿心长度。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4.5 地质编录后应将岩矿心放回原处。若需采集标本应在原始编录中注记,并填写取心票放入箱内相应位置。
  4.4.6 对钻孔岩矿心采取化学分析样品时,除个别特殊矿种,均应采用劈分法或切割法。劈分的一半作为岩矿心副样留存。岩屑正样保存,重量不少于200g。若因实验测试需要,必须采取全部矿心或整段岩心柱时应在项目地质设计中加以明确。

5.岩心(屑)汇交程序

  5.1 依据《关于开展我市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通知》(津国土房勘【2009】449号)要求,地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地质工作结束后,野外验收前十个工作日,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见附件1,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5.2 市地质资料馆、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及专家组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汇交细目,在地质项目野外验收现场按照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原则(见附件2)确定汇交范围,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下发汇交通知书(见附件3),汇交人签署汇交承诺书(见附件4)。

  5.3 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在下达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或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单位在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同时,应附岩心(屑)入库登记表(附件5,按回次填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和钻孔地质柱状图(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数据库格式要求)。

  5.4 验收时应根据目录清单对照实物资料逐箱核对,检验后在岩心(屑)入库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入库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并存档备查。市地调院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汇交凭证(附件6)。

  5.5 岩心(屑)转运途中汇交人应派专人负责。岩心箱应加盖保护,以防运输过程中岩心箱翻倒,造成岩矿心散乱、污损、丢失。

  5.6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必须在成果报告审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


6.附则

  本细则解释权属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附件:1.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2.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原则
  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4.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5.岩(矿)心入库登记表
  6.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附件1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一)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口中央财政安排项目 口地方财政安排项目 口其他资金安排项目

所在行政

区 名 称

省(区、市) 市(地) 县(市)

汇 交 人

 

汇 交 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工 作 区

地理位置

经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纬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工作性质

口区调 口矿产 口海洋 口水工环 口科研 口其他

工作程度

比例尺:口小于1:100万 口1:100万 口1:50万 口1:25万

口1:20万 口1:10万 口1:5万 口1:2.5万

口1:1万 口大于1:1万

工作阶段:口预查 口普查 口详查 口勘探 口开发

地质简况

大地构造位置:(填至三级)

成矿带:(填至三级)

主要矿种:

成因类型:

成矿时代:

主要成果

简 述

    

实物数量

(详见表二、表三)

岩矿心: 孔,总进尺 米,取心 米,岩屑 袋。

标本: 块

样品(副样): 袋

光片: 件

薄片: 件

其他:

 

 

 

 

汇交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表中属于选项栏的,只需在方框口中打“√”。所有项目均应填报此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二)

钻孔

名称

钻孔位置

总进尺

(米)

取心数量

(米)

岩 屑

(袋)

见矿深度

范围(米)

备注

经度

纬度

         
         
         
         
         
         
         
         
         
         
         
         

  说明:有钻探工程的项目除填报表一外,还应填报此表。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三)

序号

图 幅

名 称

实测剖面名称

标本数量(块)

光片数量

(件)

薄片数量

(件)

重 要

发 现

副样数量(袋)

备注

         
         
         
         
         
         
         
         
         
         
         
         

  说明:区调项目除填报表一外,还应填报此表。
  1.所填报的数据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2.表一是所有项目均需填报的表格,反映项目及实物地质资料总体情况。若项目无实物地质资料产生,也需填报表一,并在“备注”栏说明:本项目无实物地质资料产生。
  3.表二主要针对岩心类实物地质资料。
  4.表三主要针对标本类实物地质资料。

  附件2
  天津市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原则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物地质资料筛选是按照一定条件和方法,从地质工作产生的大量实物地质资料中,挑选符合馆藏要求实物地质资料的工作。

  第二条 市地质资料馆、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协同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工作;市地质资料馆负责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的具体实施。

二、筛选程序

  第三条 为保证筛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地质调查研究院须聘请有关专家为顾问或组成专家委员会,指导或参加筛选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专家应选择具有地质专业知识,丰富地质勘查、科研经验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筛选工作。

  第四条 市地质资料馆、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依据汇交人递交的实物地质资料清单,确定馆藏范围,编制收藏计划,并提出筛选依据,现场进行筛选工作,并确定最终的汇交目录。

三、具体原则

  第五条 筛选的实物地质资料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特殊性、系统性,能够反映一定区域基本地质特征、矿产资源特点、构造格局;反映地质工作进展与地质勘查程度,展现主要成果与水平;筛选的实物地质资料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有可预见的利用率和较高重置成本。

  第六条 筛选的实物地质资料应反映项目主要地质成果。着重考虑各类主要矿体、实测地质剖面、勘探井、主要围岩及蚀变等方面的标本、钻孔岩芯。

  第七条 筛选的实物地质资料应满足利于保存,标识完整、清晰;相关资料齐全完备。

  第八条 筛选工作的基本程序为:项目信息收集;确定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接收实物地质资料清单,验收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确定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下达汇交通知书。

  第九条 项目信息收集:市地质资料馆在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收集市内各类地质项目部署与实施情况,掌握实物地质资料产生和保存状况,为筛选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第十条 筛选工作可分两步进行:一是项目的筛选-筛选出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筛选的项目,一般为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解决一定的地质问题,能够为后续地质工作提供参考和启示的地质勘查与科研项目。二是具体实物的筛选-在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中,进一步筛选出需要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

  附件3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津实资汇[xxxx]xxx号

xxxx(汇交人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xxxxx(项目名称或矿业权名称及编号)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已收到,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附件1清单中所列实物地质资料应向市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委托保管单位: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汇交,附件2清单中所列无需汇交。市地质资料馆与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将进行现场筛选,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2.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汇交管理机关专用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xxxx(汇交人名称)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郑重承诺:
  (1)xxx(汇交人名称)承担的xxx(项目名称或矿业权名称及编号)所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于xxxx年xx月xx日前汇交。包括:______,______,……全孔岩心;标本______件及相关资料;
  (2)xxx(汇交人名称)将按接收单位的具体要求,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3)若届时不履行承诺,愿意接受《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罚。

汇交人(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岩(矿)心入库登记表(表一)
  共  页 第  

项目名称

 

钻孔编号

 

回次

深度(m)

进尺

(m)

 

岩矿心

长度m

岩心箱编号

岩矿石

名称

回次

深度(m)

进尺

(m)

 

岩矿心

长度m

岩心箱

编号

岩矿石

名称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日期:           
  汇交:        验收人:     

  岩屑入库登记表(表二)
  共  页 第  

项目名称

 

钻孔编号

 

深度m

岩屑

名称

岩屑袋

编号

岩心箱

编号

深度m

岩屑

名称

岩屑袋

编号

岩心箱

编号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日期:           
  汇交人:        验收人:     

  附件6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津实地资凭〔xxxx〕xxx号

xxxx(汇交人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xxxxxx(项目名称或矿业权名称及编号)》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已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项目共送交岩矿心(屑)共 xxxx孔xxxx箱,入库登记表xxxx份(包括纸质和电子版),钻孔柱状图xxxx份(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其他实物地质资料:xxxxxxx。
  经验收符合汇交要求,同意入库。

汇交管理机关专用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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