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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1)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管[2011]102号
  • 发布日期:2011.10.25
  • 实施日期:2011.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监督检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1]102号)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全市水价调整三年方案,为缓解我市严重缺水状况,筹集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静海水务公司、津南水务公司和西青开发区赛达水务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具体安排是: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7.50元调整为7.85元,提高0.35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1.90元调整为22.25元,提高0.35元。

  具体收费办法是: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11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


  二、推迟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去年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本市决定分两步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综合考虑当前物价形势,今年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适度推迟出台。


  三、有关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调整因素,研究制定当地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四、各供水企业对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五、各级工商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系统用水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节能挖潜,努力消化涨价因素。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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