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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2]5号
  • 发布日期:2002.01.08
  • 实施日期:2002.01.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股份制改造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我市
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关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国家教委等部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及人员编制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11家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实行由市公安局和原企业事业单位双重领导,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央及市人民政府核定下达的1442名行政编制,计人市公安局编制总数内,其中300名编制用于撤销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后,充实加强属地公安机关的警力。
  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要恢复和建立保卫组织,负责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民警招录
  对批准列入公安机关建制的11家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中,在编在职并仍在岗位的民警,按照规定的录用范围,在批准下达的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按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经费、办公用房及装备
  列入市公安局建制的公安机构,所需经费采取过度的办法,从2002年起,过渡期为3年。过度期内所需经费由原公安机构所在单位承担;过渡期后的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市地下铁路管理处治安派出所及23名编制,划归公交治安分局。除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两个治安派出所使用60名编制外,其余用于高校改革的90名编制充实到其他设有高校的属地分局。市地下铁路管理处治安派出所23名编制和充实到高校属地分局的90名编制,共计113名编制,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3年过渡期后,原11个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全部装备由公安机关继续使用。

  四、撤销未纳入序列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
  凡未批准列入市公安局建制的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一律予以撤销,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主管公安机关负责收缴予以撤销的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的枪支弹药、警械、公安专用标志、印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单位内部保卫力量,妥善安置原有职工,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努力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和高校内部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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