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2018)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发布日期:2018.03.29
- 实施日期:2018.03.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宪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2018年3月29日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