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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2018)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发布日期:2018.03.29
  • 实施日期:2018.03.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宪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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