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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8]68号
  • 发布日期:2018.12.29
  • 实施日期:2019.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天津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本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推进健康天津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健康政策,打造健康城市,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有序衔接、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切实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为健康天津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切实加大政府对医疗卫生投入力度,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与公众满意度。

  2.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市区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上划,加强市财政事权执行能力;将适宜由区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下放,强化各区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政策的责任。属于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在中央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的基础上,市级统一制定本市执行标准或具体落实意见。

  3.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针对当前部分事项财政事权划分不明确不科学、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等中央明确分担比例的项目,市级在统筹中央资金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市、区分担比例。

  4.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施策、整体推进,保持现有市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对现行权责明确且运行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权责不清且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延续现有保障模式,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二、主要内容

  医疗卫生领域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大肠癌筛查、窝沟封闭等市级增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本次改革需要,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和其他公共卫生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基础标准和本市增补项目情况,合理确定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市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级分担6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市级分担40%。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予以保障。对受事件影响较大且财政困难的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区人民政府请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3.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及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相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包括城乡居民参保政府补助和困难群众、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院校学生参保政府补助由市财政负担;成年居民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参保政府补助,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困难群众、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渠道筹集。

  2.城乡医疗救助。包括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财政补助、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财政补助。城乡医疗救助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市和区财政分别分担50%。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参照津贴补贴市对区转移支付范围和比例给予困难区补助。

  3.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包括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市和区财政分别分担50%。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市财政、区财政按规定分担。

  4.疾病应急救助。包括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本市计划生育奖扶特扶补助标准。市和区财政分别分担50%,同时结合各区计划生育扶助人数、项目效果等因素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额外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配。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包括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建设。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明确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区级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对口援助等任务的,由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各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医疗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发展、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等。医师规范化培训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级规划组织实施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重点学科发展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余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重点学科发展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各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布局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布局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各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具体项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区级转移支付资金。

  明确为市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区级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事项,各区可在市级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市级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区级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区级标准高于市级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各区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区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区以下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协同推进改革。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确保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推进。

  (三)落实支出责任。市财政和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区人民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市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市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政策。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订相关政策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推动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天津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备注

公共卫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大肠癌筛查、窝沟封闭等市级增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本次改革需要,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和其他公共卫生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级分担6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市级分担4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予以保障。

具体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执行。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及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包括城乡居民参保政府补助和困难群众、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

1.院校学生参保政府补助由市财政负担。   2.成年居民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参保政府补助,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级分担6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市级分担40%。   3.困难群众、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渠道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

包括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财政补助、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财政补助。

1.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市和区财政分别分担50%。   2.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参照津贴补贴市对区转移支付范围和比例给予困难区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包括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市和区财政分别分担50%。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市财政、区财政按规定分担。

 

疾病应急救助

包括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

由市财政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市和区财政分别分担50%。

结合各区计划生育扶助人数、项目效果等因素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额外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配。

能力建设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包括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建设。

1.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明确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各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医疗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包括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发展、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等。

1.医师规范化培训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由市级规划组织实施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重点学科发展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余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重点学科发展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   4.各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能力建设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包括布局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包括布局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各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具体项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区级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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