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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暂不委托工商所进行,由分局在各自注册大厅进行登记。要严格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着合法、简便、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
二、各单位要在登记场所为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咨询、受理、核准一站式服务。要注意台湾居民在语言和文字使用上与内地居民的差异,热心帮助台湾居民解决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要引导台湾居民申办者在填写申请书中使用简化汉字。
三、各单位要将市局下发的“登记指南”摆放在注册大厅醒目位置,以便为台湾居民申办者提供申请方便。
四、各单位要组织登记注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五、台湾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是一项全新的登记业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请示,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盲目和随意性。
六、各单位要做好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情况信息上报和统计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第六章 证照及表格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程序
八、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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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工商许字〔2011〕9号)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根据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台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并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政策,市局制定了《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执行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暂不委托工商所进行,由分局在各自注册大厅进行登记。要严格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着合法、简便、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

  二、各单位要在登记场所为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咨询、受理、核准一站式服务。要注意台湾居民在语言和文字使用上与内地居民的差异,热心帮助台湾居民解决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要引导台湾居民申办者在填写申请书中使用简化汉字。

  三、各单位要将市局下发的“登记指南”摆放在注册大厅醒目位置,以便为台湾居民申办者提供申请方便。

  四、各单位要组织登记注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五、台湾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是一项全新的登记业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请示,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盲目和随意性。

  六、各单位要做好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情况信息上报和统计工作。

  附件: 1.台湾居民在津申办个工商户登记指南
  2.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设立登记申请书》样式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认台湾居民在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并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居民在天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

  第三条 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对符合申请受理核准条件的,当场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按现行相关规定提交)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第八条 台湾居民可以申请登记下列经营范围:
  种植业:包括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
  饲养业:包括牲畜的饲养;猪的饲养;家禽的饲养。
  养殖业:包括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包括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和快递业务)。
  仓储业(营业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包括: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其他仓储。
  计算机修理服务业:包括计算机维修;其他计算机服务。
  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公关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
  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其他文化用品批发;货物、技术进出口。
  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
  餐饮业。
  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广告制作:仅指广告业中的广告制作。不包括设计、策划、公关、市场调研、发布、宣传、展示、代理、流动广告及广告宣传品的发送活动。
  笔译、口译服务(尽限于商务活动):指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包括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家用电器维修及其他日用品修理;建筑物清洁服务。
  个体诊所; 宠物诊所(仅限在城市开办)。
  以上经营范围不包括特许经营项目。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经营范围的核定: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

  第十条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主要登记事项:
  一、字号名称:台湾居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字号名称或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做出准予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经营者姓名:登记机关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包括营业执照)。
  三、资金数额:申请人申报资金币种为人民币,由申请人自行申报。
  四、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五、经营范围及方式:按第八、九条规定审核确定。
  六、经营场所:按现行相关规定审核。

  第十一条 台湾居民申请人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除当场登记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改变经营者姓名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时限,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核定。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不收费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设立登记申请书》,使用专用表格外,台湾居民申请人和登记机关在登记工作中使用的其它表格,按照市局制定的相关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档案格式文本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登记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台湾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四、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查阅。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设立登记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的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4. 经营场所证明;(按现行相关规定提交);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台湾居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签注“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并且使用简化汉字。
  4. 申请人身份证件:台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的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5. 申请人拟起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6.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7. 资金数额:指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时的注册资金,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8. 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9. 经营范围及方式:允许从事
  种植业:包括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
  饲养业:包括牲畜的饲养;猪的饲养;家禽的饲养。
  养殖业:包括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包括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和快递业务)。
  仓储业(营业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包括: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其他仓储。
  计算机修理服务业:包括计算机维修;其他计算机服务。
  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公关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
  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其他文化用品批发;货物、技术进出口。
  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
  餐饮业。
  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广告制作:仅指广告业中的广告制作。不包括设计、策划、公关、市场调研、发布、宣传、展示、代理、流动广告及广告宣传品的发送活动。
  笔译、口译服务(尽限于商务活动):指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包括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家用电器维修及其他日用品修理;建筑物清洁服务。
  个体诊所; 宠物诊所(仅限在城市开办)。以上经营范围不包括特许经营项目。
  10.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1. 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在内地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二)变更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4.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注销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八、办结时限
  3天

  附件2--1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字号名称:
  备选字号名称:
  1.
  2.
  3.
  拟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字号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附件2--2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民族

 

照片粘贴处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所

  

台湾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复印件粘贴处

台湾居民来往大

陆通行证或旅行

证复印件

   

复印件粘贴处

二、申请登记项目

字号名称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万元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及方式

 

经营场所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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